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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晚報訊(記者秦文 通訊員彭楠楠)近日,東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詐騙案。一男子以“低價幫人購買二手車”為幌子騙取6.1萬元,最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其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
被告人宋某,男,今年25歲,大學文化,無固定職業,沙洋人,現住浙江杭州。
2023年12月5日,一當事人向我市公安機關報案,聲稱宋某詐騙了他6.1萬元購車款。公安機關介入后,很快查明相關事實,并于2024年3月28日將宋某抓獲歸案。后來,宋某被取保候審。查明案情后,公安機關以宋某涉嫌犯詐騙罪移送至東寶區人民檢察院。前不久,東寶區人民檢察院向東寶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3月,宋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當事人。在與當事人接觸中,宋某聽聞當事人欲購買一輛品牌二手車后,便謊稱自己可以低價幫忙購得此款車。出于對宋某的信任,當事人便支付給了宋某6.1萬元意向金和購車款。然而宋某不僅沒有拿錢購車,還將購車款用于個人消費。歸案后,宋某家屬退賠了當事人6.1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法院認為,宋某虛構可以低價幫助他人購買二手車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判決,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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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量刑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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