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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9年6月3日,張先生與李建國、王秀蘭夫婦及其子李輝(三人系同一家庭成員)簽訂《宅基地永久轉讓協議書》,約定以50萬元價格受讓位于某村的一塊空閑宅基地(面積約304平方米)。協議聲稱可“永久使用”“遇拆遷補償歸買方”,并承諾協助辦理后續手續。
張先生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簽約后,他依約支付50萬元,并在該地塊上拆除原有圍墻,開始建設房屋基礎及部分墻體。施工期間,因修建北側院門與鄰居發生糾紛,工程被迫停工,房屋未能完工。
后張先生得知,農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體成員轉讓,該協議涉嫌違法。遂起訴至法院,請求:
確認《宅基地永久轉讓協議書》無效;
返還50萬元轉讓款及利息;
賠償建房損失7.3萬余元。
李家三人同意返還50萬元,但提出反訴,要求張先生返還土地、清除地基、恢復原狀,并支付所用紅磚折價款。
經法院委托鑒定,已建工程造價為73,566.84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雙方簽訂的《宅基地永久轉讓協議書》無效;
李建國、王秀蘭、李輝于十日內返還張先生50萬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訴日起按LPR計算);
李家三人賠償張先生建房損失36,616.55元(按50%過錯比例承擔);
張先生返還涉案宅基地、地上物及未使用的紅磚,并支付已用紅磚折價款5.2萬元、圍墻拆除補償8,000元;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專屬性,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張先生非本村村民,雙方轉讓宅基地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自始無效。
合同無效后,雙方應互相返還財產:李家返還50萬元,張先生返還土地及地上物。
雙方均有過錯:李家明知宅基地不得對外出售仍轉讓;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審查自身資格即簽約建房。過錯比例酌定為各50%。
建房損失屬于“信賴利益損失”,應按過錯比例分擔。已建工程雖未完工,但實際發生,經鑒定可作為損失依據。
恢復原狀(如重建圍墻、清除地基)成本過高、顯失公平,且雙方已就紅磚、圍墻等達成折價補償合意,故不予支持“恢復原狀”訴求。
四、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律師團隊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永久轉讓”是偽命題: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不得買賣、贈與給非成員,“永久使用”“可建房”等承諾均屬無效。
非本村人購宅基地,100%合同無效:無論協議如何包裝,只要買受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院一律認定無效。
建了房也不等于能留下:即便投入數十萬建房,一旦合同無效,房屋可能需拆除或折價返還,損失按過錯分擔。
賣方返還款項≠買家無損:雖然50萬本金可退,但利息、建房成本、機會成本往往難以全額追回。
切勿輕信“村里同意”“有關系能辦證”:村委會無權處分宅基地對外轉讓,所謂“內部操作”無法對抗國家法律。
建議:凡涉及農村宅基地、集體土地上的“買賣”“長期租賃”“合作建房”,務必先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錢地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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