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中心城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城區范圍內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經征求意見和召開聽證會,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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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禁燃禁售區”)。東界為210國道(東過境線)以西,北至341國道丁字路口(房子溝橋北)、南至柳林鎮三十里鋪村丁字路口;南界為柳林鎮三十里鋪村丁字路口;西界為萬花山鎮羅崖村圣能加氣站;北界為341國道(北過境線)以南,東至房子溝橋北丁字路口、西至包茂高速棗園收費站,其中姚店鎮為大唐熱電廠東門以南、河莊坪鎮為河莊坪新村小區(含)以南。
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罰;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銷售、儲存的監督管理,對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供銷社負責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的管理;行政審批部門負責辦理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管;住建部門負責督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小區居民禁止銷售、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教體部門負責做好中小學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引導工作;文旅、商務部門負責做好酒店紅白喜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區融媒體中心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新聞宣傳工作;區城指中心負責做好對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視頻巡視;各鄉鎮、街道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轄區內居民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時發現、制止、規勸違規燃放行為,將違規銷售線索移交相關執法部門。
三、任何個人和單位嚴禁在“禁燃禁售區”內燃放、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對違反《通告》規定從事煙花爆竹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對違反《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企業,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違反《通告》規定在禁燃禁售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寶塔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廣大居民要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要樹立社會文明新風,辦理紅白喜事倡導使用環保型電子鞭炮,要及時勸阻或向相關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熱線:“12345”市民服務熱線、“12319”城建服務熱線、“110”公安報警電話。
特此通告。
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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