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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元公安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打擊,近期連續查處3起相關案件,多名違法行為人均被予以行政處罰。
01
案例一
12月7日
嵩山路派出所
查處一起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案
查處違法行為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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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12時許
嵩山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
有人在天元區某飯店門口
燃放煙花爆竹
經民警走訪調查發現
違法行為人馬某群(女,41歲)
因給朋友慶祝生日
在飯店門口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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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馬某群已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02
案例二
12月11日
泰山路派出所
查處一起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案
查處違法行為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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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11:00許
泰山路派出所接群眾舉報稱
在天元區某小區有人燃放煙花爆竹
經查
2025年12月7日上午10:00許
羅某(男,46歲)
在天元區其自己家中為父親辦喪事
現場燃放了爆竹
羅某對上述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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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羅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03
案例三
近日
栗雨派出所
連續查處2起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案件
依法處罰違法行為人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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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10時許
栗雨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
某小區內有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經查
江某為慶祝店鋪開業
在店鋪門口燃放煙花爆竹
因其行為已違反相關規定
民警當場將江某傳喚開展調查
江某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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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18時許
派出所再次接到群眾舉報
某幼兒園附近有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民警迅速抵達現場處置
經核實
當地居民舉辦喜事時
親友為增添氣氛燃放了一通煙花
民警現場對違法行為人開展法制教育
闡明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
安全隱患與法律后果
根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兩名違法行為人
均已被依法行政處罰
普法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最新規定,中心城區劃定了禁限放區。禁放區全年全時段禁放,具體范圍為:
1、市城區北環大道-東環北路-東環路-南環路-建寧大橋西環路-石峰大橋-響田西路-銅霞路以北-武廣線以東株洲區域-時代大道以南-迎賓大道合圍的城市區域。
2、石峰區云田鎮。
3、淥口鎮的向陽社區、接龍橋社區、伏波嶺社區灣塘村、青龍灣村、王家洲村、楊梅村、雙月村、淥口村,南洲鎮的南岸村、湘淥村、湘東村。
限放區特定時段禁止燃放。在禁放區、禁放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最高可處500元罰款,單位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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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禁燃禁放形勢嚴峻
請廣大市民朋友
自覺遵守煙花爆竹
禁售禁燃禁放規定
以電子鞭炮、喜慶音樂、懸掛燈籠
等文明、環保安全的形式慶祝、祭奠
切勿在朋友圈或其他社交平臺
非法銷售煙花爆竹
如發現身邊有違法犯罪行為線索
及時撥打110電話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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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文明相連
和諧與守法相伴
來源 | 天元公安
編輯丨劉琰
審核 | 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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