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男子改裝射釘槍射殺鄰居夫婦案”在廣西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次為該案二審第二次開庭。
17日上午,大河報《看見》記者從被害人家屬處獲得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予以改判:以上訴人何某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2025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何某乖犯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考慮到何某乖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發病期,且有自首情節,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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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廣西來賓市男子何某某幻想鄰居兩位六旬老人在菜地對其“作法”害他,持自制改裝射釘槍入室,將二人射殺。2025年3月底,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何某某犯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槍支罪,但因其“作案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并“具有自首情節”,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害人家屬對該判決不予認可。2025年4月16日,來賓市檢察院向廣西高院提起抗訴,指出一審量刑不當,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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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來賓市檢察院向廣西高院提起抗訴,認為量刑不當
2025年9月17日,大河報《看見》記者從被害人家屬處獲悉,該案二審定于9月23日開庭。
據遇害老人的兒媳梁女士向記者反映,何某某因毫無根據的迷信動機,在經過事前踩點后,選擇在其公婆均在家時上門行兇。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癥,長期認為鄰居何某本、黃某玉夫婦在其家附近“作法擺陣”,導致其嚴重失眠。2023年12月4日10時許,何某某攜帶兩支已上彈的改裝射釘槍進入被害人家中,朝其頭部開槍,將何某本和黃某玉射殺。
被告人何某某出生于1997年,初中文化,無業,作案時2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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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本、黃某玉夫婦(受訪者供圖)
改裝槍
梁女士提供的照片顯示,其公婆家中的門框上仍殘留著一處清晰的槍眼。據她描述,該痕跡系射釘擊穿受害人太陽穴后,反彈至門框所形成的。
據梁女士描述,何某某所使用的射釘槍,為裝修工人常用的射釘槍經非法改裝而成,她未親眼見過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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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框上留下的槍眼痕跡(受訪者供圖)
根據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何某某購買了兩支射釘槍、空包彈、鋼管和鋼珠。其后,他加工鋼管并進行焊接,最終改制成可發射鋼珠的槍支。
2023年12月4日上午,何某某使用這兩支改裝槍射殺了何某本、黃某玉夫婦。據其供述,作案后他用受害人家中的黃色編織袋將槍支包裹,駕駛受害人的電動車離開現場,并將槍支藏匿。
次日(12月5日),公安機關在何某某的指認下,于寺山鎮一村莊內查獲這兩支改裝射釘槍。經鑒定,這兩支射釘槍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對槍支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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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受訪者供圖)
精神鑒定
梁女士告訴記者,其公婆與何某某一家并無矛盾。兩家不僅是前后鄰居,還屬同宗本家,屬于未出五服的親戚關系。“并無矛盾”這一說法得到一審判決書中多名證人證言的證實。
關于何某某案發前是否存在精神異常,一審判決書收錄了部分村民及其家屬的證言。
有村民稱,在案發前約二十天曾見到何某某,感覺他有點呆滯,并聽聞其他村民議論何某某“精神不太正常”,該村民隨后將這一情況電話告知了何某某的叔叔。何某某的父親在證言中表示,他曾從叔叔處得知村民反映兒子行為異常、與以往不同,并被建議帶何某某就醫。此外,他還聽說何某某曾到垃圾堆撿拾他人丟棄的骨頭。何某某曾向他表示,自己常夢見有人來“整蠱”其村。
何某某的父親還證實,在案發前十幾天,曾目睹何某某在家中持有一支四五十厘米長的槍狀物玩耍。
一審判決書顯示,根據北京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24】精鑒字第3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何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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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手寫的上訴要求輕判的申請(受訪者供圖)
不認可
一審法院認定,何某某關于兩名被害人“作法害他”的陳述純屬其精神分裂癥導致的幻想,并無事實依據。
法院認為,鑒于何某某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且具備自首情節,因此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被害人家屬梁女士一家對此表示不服。梁女士指出,何某某父母無精神疾病遺傳史,其本人亦無精神病史和就醫記錄,且作案前后行為邏輯清晰、有計劃性,她質疑:“為什么犯案之后成了精神病?”
她特別提到,何某某在作案后冷靜處置現場:關閉房門和院門、用編織袋包裹槍支、藏匿于幾公里外,之后才逃離,這一系列行為均不符合精神病人發病期的表現。
此外,梁女士表示,何某某先后進行了三次司法鑒定,前兩次結論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第三次改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結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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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
據她轉述,何某某在供述中自稱,“如果他不打我爸,我爸要是報警的話,這兩把槍也夠判他坐十幾年牢了”。他還供認因每支槍僅有一發子彈,為防對方反抗,他對準太陽穴以確保致命。
梁女士還反映何某某曾有暴力前科:17歲時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曾砍斷同村人兩根肋骨;此外他還在緬甸砍傷過同鄉。記者發現,一審判決書對其第一起犯罪記錄予以確認。
家屬亦不認可“自首情節”,稱何某某僅在公安局門口短暫徘徊,并未真正投案,之后在外活動并自殺未遂,直至次日才投案。
判決書顯示,何某某在藏好槍支后欲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來賓市公安局門前猶豫一會兒后離開,之后去開房住宿,并買酒、買刀到房間里喝酒、割手臂自殺未遂。次日10時許才報警投案。公安民警接警后將其帶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目前,梁女士一家已收到廣西高院的傳票,二審定于9月23日在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
來 源: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梁奇慧 殷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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