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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位46歲獨身女子的“身后事”處置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未在生前指定監護人、暫未發現有法定繼承人的她,身后事如何辦?遺產如何處置?這折射出目前社會個體化、少子化趨勢中一個日益凸顯的公共議題——隨著類似情況可能性增多,如何進一步完善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機制、細化相關操作標準,已成為亟待正視的制度課題。
據報道,虹口區46歲的蔣女士因突發腦溢血于今年10月入院,遠親吳先生與其公司共同墊付了醫藥費,但她最終于12月14日離世。蔣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未育,身邊無近親屬。其生前好友及吳先生希望用她的遺產為她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并提出疑問“為何無法用遺產購買墓地”。
于是有網友“腦補”民政部門可以直接把逝者的財產“收歸國有”,不少網友質疑這是“與民爭利”,甚至有人對民政部門處理遺產的動機產生猜測。
據最新消息,虹口民政部門已經協同公證處,在居委會聯席溝通,緊急啟動了合法繼承人的調查,并對遺產進行保管封存。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蔣女士的遺產若經法院判定屬此類情形,民政部門將有權接收其遺產,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并非“與民爭利”,而是為明確財產歸屬、處理遺留債權債務而設立的制度安排。
進一步來看,權利與義務始終對等。作為遺產管理人,民政部門的職責并非簡單“接收財產”,其核心在于解決遺產無主狀態、依法推進分配程序,必要時以訴訟主體身份參與債務清算等司法程序。例如,若蔣女士生前存在經司法確認的債務,民政部門需以其遺產先行清償,剩余部分方可依法收歸國有。
然而問題在于:現行制度在執行層面仍存在模糊地帶。親友希望用遺產為蔣女士辦理喪葬事宜的愿望,也合情理;遠親和公司出于人道主義先行墊付的醫藥費用,也應該予以歸還。但這些在操作中缺乏明確依據。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應如何妥善處置此類財產,既合法合規,又合情合理?
2024年底,上海出臺的《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規定了相關程序:民政部門依法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仍有剩余財產的,可提請法院認定為無主財產,經法院判定后,收歸國有后用于公益事業。此處“公益事業”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以及教、科、文、衛等一般性社會公益,并未規定“可直接用于逝者本人”。
可以說,當前制度在對逝者喪事辦理等具體操作上仍有粗疏。比如當逝者沒有法定近親屬時,誰有權為其操辦喪事?相關費用能否從遺產中支出?支出標準如何界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雖允許非親屬申請承辦喪事,但諸如墓地購置的合理范圍、后續維護費用承擔等,均缺乏明確指引,導致執行中容易陷入“無據可依”的困境。
在一段時間之內,蔣女士式的個案可能逐漸增多,已成為社會發展進程中不容回避的課題。面對這一趨勢,需盡快制定清晰、可操作的執行標準。
當前,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仍是一項較新的業務,亟待建立公開、透明、細致的工作規范。特別是在喪葬事宜上,應明確非親屬承辦的申請流程、費用支出范圍、合理標準的認定方式,以及剩余遺產收歸國有的銜接程序。
另一方面,在制度設計中應體現對“身后事”的尊重與關懷。為逝者舉行恰當的告別儀式、提供安息之所,是對生命的基本尊重,也是生者情感的合理寄托。制度應在合法前提下,給予此類支出明確的合理空間,為其從遺產中列支提供清晰路徑。
此事也為公眾提了醒:每個人都應具備提前規劃的意識,通過遺囑、意定監護等合法方式,主動安排人生的終章。通過訂立遺囑或協議,指定信任的人或機構負責自己的養老送終及喪葬事宜,并約定相應的財產處置方式。這不僅能讓個人意愿得到落實,也能避免身后事陷入法律與人情的兩難境地,讓生命在最后時刻保有尊嚴和體面。
原標題:《上觀時評|46歲獨身女子“無人繼承”的遺產,如何處置才合法又合情》
欄目主編:簡工博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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