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假藥 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寬嚴相濟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與寧某某預謀共同制作假阿茲夫定藥品。武某某負責購買藥品標簽、藥品說明書及藥盒外包裝,并在網上購買光板藥瓶、熱熔打碼機等制假工具,寧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至診所及藥店等處購買大量的碳酸氫鈉片和少量的維生素片作為替代藥品。三人伙同他人先在一居民樓內將假冒的阿茲夫定片劑裝瓶,后又轉移至武某某岳母魏某家中,對藥瓶貼注“某安”注冊商標及裝盒。期間,魏某和武某某妻弟張某某也斷續(xù)參與貼標、裝盒等。
辦案人員查獲的涉案藥品制假工具
2023年1月至案發(fā),武某某通過在微信朋友圈宣傳或者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系阿茲夫定藥品生產企業(yè),“某安”注冊商標權利人)門口現(xiàn)場聯(lián)系客戶等途徑,銷售自制假阿茲夫定片藥品2700余盒,共計74.9萬元。經河南省平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涉案藥品未檢出阿茲夫定成分。經河南省平頂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藥品為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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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武某某、寧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訴,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7月30日,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寧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判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武某某、寧某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2023年9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采納抗訴意見,改判原審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不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檢察機關經公安機關商請介入偵查,就藥品認定、案件定性、查實犯罪數額等提出工作建議。河南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在全省進行線索摸排,指導企業(yè)配合開展調查,會同當地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意見,對涉案產品進行排查。檢察機關還重點建議公安機關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關聯(lián)人員,成功追訴4名上游提供假包裝材料人員。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武某某等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冒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使用碳酸氫鈉片等冒充阿茲夫定片,涉案藥品也未檢出阿茲夫定成分,被認定為假藥,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應從一重處。本案銷售金額74萬余元,適用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更重,最終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二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魏某、張某某為武某某親屬,未參與預謀、未獲利,僅在武某某到二人家中制作假藥的一天多時間里,參與了部分假藥的包裝,系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自愿認罪認罰,故對二人作不起訴處理。
檢察機關一體履職,在打擊犯罪的同時還注重保護知識產權。主動與被侵權企業(yè)聯(lián)系,依法告知其權利義務,同時邀請企業(yè)參與聽證會,針對辦案中發(fā)現(xiàn)的企業(yè)管理漏洞,建議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阻斷犯罪發(fā)生;開展送法進企業(yè)活動,提升企業(yè)風險防范意識。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藥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本案制售假藥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還給社會公眾帶來了安全風險。檢察機關打擊制售假藥犯罪時,注重與有關部門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本案中,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時對涉案藥品進行檢驗認定,為案件準確定性提供依據;檢察機關適時引導偵查,及時追訴漏犯,實現(xiàn)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糾正畸輕量刑,得到審判機關支持。通過多部門聯(lián)動,有力震懾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用藥和生命健康安全。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涉案人數較多的制售假藥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犯罪層級、作用、地位的不同分層次處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法定減輕情節(jié)的涉案人員依法作不起訴處理,對主觀惡性大、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涉案人員從嚴懲處,確保罪責刑相一致。
(三)積極開展訴源治理,延伸司法辦案質效。檢察機關注重延伸職能,認真做好案件辦理的“后半篇文章”。在依法嚴懲犯罪的同時,積極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制度,制作藥品安全系列漫畫,通過檢察公眾號等媒介向消費者揭示假藥危害,展現(xiàn)檢察機關有力保障藥品安全的堅定決心。此類案件也提醒消費者要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藥品,切勿通過路邊小攤、社交軟件等渠道從無資質商家或者個人處購買,如發(fā)現(xiàn)無資質銷售藥品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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