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冬至聚餐包餃子時,推拿店的足療技師誤將“生烏”粉末(含劇毒烏頭堿)當作調料胡椒粉加入餡料,食用后導致推拿店經營者中毒身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判令涉事足療技師、顧問醫師分別承擔20%、10%的民事賠償責任,死者因自身重大過錯自擔70%責任。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死者孫某系烏魯木齊市推拿店經營者,被告張某為該店足療按摩技師,被告錢某系當地某醫院醫師,與死者孫某為師徒關系,每周四到推拿店坐診并就餐。
2023年12月21日冬至,死者孫某將被告錢某接至推拿店吃餃子,被告張某負責調餡包餃子時,誤將與雞精等調料同放一處的“生烏”粉末(含劇毒烏頭堿)當作胡椒粉,舀取四勺加入餡料,共包制約200個餃子并煮制90個供3人食用。
餐后不久,3人相繼出現口唇麻木、身體不適等中毒癥狀。孫某詢問后確認系烏頭堿中毒,被告錢某(具有專業醫師背景)提議熬制姜湯解毒,飲用姜湯后,孫某還為到店顧客按摩45分鐘,導致毒性加速擴散,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
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時,在推拿店廚房調料區柜子內查獲標注“生烏”的褐色粉末及雞精等調料。
事發后,孫某家屬將張某、錢某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8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自身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
本案中,被告張某作為推拿店技師,調餡時未盡基本注意義務,誤將有毒的“生烏”粉末當作調料加入餃子餡,是中毒事件發生的直接誘因,應承擔20%責任;被告錢某作為專業醫師,明知烏頭堿具有強毒性,卻在確認中毒后未建議及時就醫,僅提議喝姜湯緩解,對損害結果擴大存在過錯,應承擔10%責任;死者孫某作為推拿店經營者及具備醫學背景的從業者,未將有毒藥材“生烏”與普通調料分開存放,埋下安全隱患,中毒后輕信姜湯能解毒,未及時采取專業救治措施,且中毒期間仍為顧客按摩導致毒性加速擴散,錯失最佳搶救時機,對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過錯,應自擔70%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錢某不服提起上訴。
烏魯木齊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個人在存放有毒藥材時,應與食品、調料嚴格分離并明確標注,避免誤用;發現中毒癥狀后,需立即就醫,切勿輕信偏方,延誤救治。對于具備專業知識的從業者來說,更應恪守安全底線,對危險物品應盡到審慎管理義務,面對突發風險,更應采取科學處置措施。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葉·阿勒騰齊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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