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46歲獨身蔣女士的身后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蔣女士于今年10月因腦出血住院,12月14日過世,生前未對個人財產處置表明意思。蔣女士去世后,其遠房親戚吳先生及好友希望用她的遺產為她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然而,當地居委會干部表示,蔣女士的遺產將依法由民政部門接收;同時,根據當地相關規定,買墓地是“不可能的”“國家頂多給她海葬”。
“不能用自己的錢給自己辦喪事買墓地”,吳先生對此表示不解。隨后,民政部門對媒體回應稱,如果吳先生愿意承辦蔣女士的后事,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但購置墓地的支出需在合理范圍內,且后續維護費用仍需吳先生承擔。而什么樣的支出屬于合理范圍,需法院審理后確定。民政部門已牽頭聯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臨時監護操作指引,推動問題解決。
應該說,事情在朝著妥善解決的方向發展,但依然引發熱議。許多人批評居委會干部和民政部門不近人情,做法冷漠粗暴。但這中間其實存在較大誤解。如果只從相關法律和地方規定的角度看,居委會和民政部門的說法沒有多大問題。至于法律法規本身值得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新的社會形勢和百姓需求,這是另外的話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2024年12月18日成文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明確,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依法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后,仍有剩余遺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經判決認定后收歸國有。在這個法定程序中,從遺產中支付喪葬費用屬于需要被認定的環節,并非民政部門可以隨意決定。而居委會干部關于“頂多給海葬”的說法,其背景是上海市近年來大力推行生態安葬的殯葬改革政策。
由此可見,這件事的癥結在于一個無法回避的法律現實:對于無人繼承的遺產,其處置權已從家庭或親屬轉移至法律指定的公共管理者(民政部門)。相關部門必須依據民法典和地方規定,遵循嚴格的司法程序(最終需法院判決)和明確的政策導向(鼓勵生態安葬)來行事。工作人員的說法,更多是基于其職責和現行規定給出的客觀解釋,而非主觀上的冷漠。
但之所以引起大眾批評,可能首先緣于普通人并不了解無人繼承遺產處置的相關法律規定,畢竟這種事不太容易碰到;而“自己的遺產可用于給自己善后”,卻是大眾認知中再自然不過的邏輯。其次,可能是相關工作人員溝通方式欠妥造成的情緒應激——“頂多給海葬”的答復顯得過于冰冷生硬,讓共情死者親友的外人都難以接受,何況吳先生本人。
捋清了沖突的焦點和根源,解決辦法也就呼之欲出。處理這件事的關鍵在于,在堅守依法辦事底線與體現人文關懷溫度之間找到平衡。大的原則無疑仍然是依法辦事。蔣女士的遺產處置還是要按民法典和上海市相關規定來,即由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通過一系列法定程序,支持蔣女士的親友按照他們的愿望辦妥后事。在這個大原則之下,相關部門在具體操作中應當首先站在同情死者親友的立場,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其次是耐心做好政策解釋溝通,爭取當事人的理解支持;再次,考慮到情況特殊,各環節要加快辦理速度,避免因流程刻板造成二次矛盾。
這次由獨身逝者遺產處置引發的討論,表面看是法律條文與公眾認知的碰撞,實質上是對新時代“為民執政”理念的一次深刻叩問。為民辦事要講原則講法治,也要講感情講體驗,體現施政的溫度。面對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既要依法辦事,也要換位思考,甚至講“法”之前不妨先講“情”,讓辦事過程同時成為傳遞理解、共情、關懷的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從程序正義抵達人心的正義,實現真正的善治。這可能是各級各部門干部可以從這起事件中學到的最重要道理。
(作者系第一財經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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