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院承辦法官以細致、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切實維護了我的合法權益,展現了司法公正與專業精神!”近期,泰州中院收到了一封來自澳門當事人的感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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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想到,一場涉及澳門、香港、內地三地法域,標的額高達7000萬港元的借款合同糾紛,本已因香港借款人公司清盤而陷入“死局”,竟在泰州中院的精準裁判下迎來轉機。面對跨域法律適用、清盤程序效力認定、抵押擔保責任厘清等多重挑戰,合議庭準確援引三地法律,最終判決支持澳門投資者的合法訴求。
信中,當事人對泰州中院在跨境糾紛中展現的司法專業能力給予高度評價,稱贊本案裁判“讓我對內地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充滿信心,也更加堅定了在內地投資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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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澳門居民龍某某與香港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該公司向龍某某借款港幣7000萬元,同時以名下位于泰興市某處土地作為抵押擔保,抵押額度為人民幣5500萬元。然而,借款到期后,該公司卻未按約償還本金及利息。更棘手的是,2023年5月,該公司被香港高等法院頒令強制清盤,臨時清盤人未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或協助香港破產程序。多次協商無果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龍某某于2023年9月向泰州中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主張對其抵押的土地拍賣款在擔保范圍內優先受償。
“跨境案件的關鍵在于明確管轄權與法律適用,不能讓‘多地因素’成為權益保護的障礙。”承辦法官表示。
法院經審理認為,龍某某與香港某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及補充協定合法有效。針對管轄權問題,法官核查了香港清盤程序的效力,認為該程序未獲內地法院認可,依據破產法相關規定,不影響內地法院管轄,再結合補充協議中 “內地法院可一并處理借款與抵押爭議”的約定,明確泰州中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關于當事人主體資格,根據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某公司雖進入清盤程序,但法人資格存續,臨時清盤人可代表公司訴訟,主體資格適格。在責任承擔方面,法院查明和適用澳門法律確認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并根據內地法律認定抵押擔保的效力。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香港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7000萬港元及相應利息,龍某某對其抵押土地在5500萬元限額內優先受償。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跨境投資、借貸等民事活動日益增多,此類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當事人,可能需要適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還涉及當事人主體資格認定、合同效力、擔保范圍等復雜法律問題,對司法裁判專業性、公正性提出更高要求。
本案系涉中國內地、中國港澳地區內保外貸融資糾紛,法院秉持促進金融投資領域擴大開放的基本原則,旨在平等、及時保護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及期待利益。因主債務人香港某公司被香港法院強制清盤,同時強制清盤時間久、程序復雜,龍某某的合法債權難以在短期內得到保護。法院受理后,有效協調不同法域關于管轄、送達及主體等程序銜接問題,厘清境外主債務人被強制清盤境內抵押人責任承擔的裁判思路,闡明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及時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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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無論當事人是澳門居民、香港企業還是內地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都不會因地域或身份差異而被區別對待。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定澳門投資者債權利益,并支持其對內地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打消了投資者“跨境維權難”的顧慮。再者,通過準確援引內地、香港、澳門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作出裁判,又為跨境投資者傳遞清晰的法律信號。只要交易合法合規,無論涉及多少不同法域規定,都能在我國司法框架內找到明確的救濟路徑,讓外資在內地投資更安心、更放心。
圖文來源: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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