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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先生與李女士育有三子:長子張建國、次子張建軍、三子張建民。張先生于2012年去世,李女士于2021年去世。
2007年,因舊城改造,張先生一家位于某胡同的房產被拆遷。張先生、張建國、張建軍三人各自作為獨立被拆遷人,分別與乙公司簽訂拆遷協議,并各自取得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
2008年,張先生以自己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707室),總價近30萬元。該房屋于2011年登記在張先生名下。
張建軍主張:
實際是他借用父親張先生的購房資格購買了一號房屋,全部房款、契稅、物業費、裝修費均由其支付,且自2013年起一直居住至今。雙方存在口頭“借名買房”約定,房屋應歸其所有。
張先生去世后,張建軍多次要求大哥張建國、弟弟張建民配合過戶,均遭拒絕。二人認為:
一號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屬于父母遺產;
張建軍僅是代繳費用,有公證書證明系受父親委托;
父母生前從未同意過戶,張建軍還在2017年人民調解中簽字同意母親處置該房。
此外,另有一套登記在張建軍名下的二號房屋,2023年經法院A號調解書確認為父母遺產,由張建國補償張建軍143萬元后過戶。
張建軍遂起訴,請求確認其與父親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并判令兩兄弟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確認張建軍與張先生就一號房屋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二、張建國、張建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張建軍辦理一號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說理
本案核心爭議:父子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意?
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從四方面認定借名關系成立:
1. 雙方均有獨立購房資格,具備“互換”基礎
張先生與張建軍在同一天各自簽署拆遷協議,分別取得經適房指標,說明兩人均可獨立購房,不存在“必須借用”情形,但正因如此,互換指標更顯合理。
2. 出資、裝修、長期居住均由張建軍完成
購房款、契稅、物業費、水電費等全部由張建軍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其裝修并連續居住十余年;
相關票據、入住通知、繳費憑證均由其持有——符合“實際權利人”特征。
3. 另一套房(二號房屋)已按遺產處理,反向印證一號房屋非遺產
登記在張建軍名下的二號房屋,在2023年A號調解書中被認定為父母遺產并作價分割;
若一號房屋也是遺產,家庭完全可在同一調解中一并處理,但各方未提及,側面說明家庭內部認可一號房屋歸屬張建軍。
4. 人民調解記錄未否定借名關系
2017年調解中,張建軍雖同意母親“處置”房產,但未明確放棄所有權,且調解卷宗無最終處置結果;
結合錄音、付款憑證等,法院認為其當時系配合家庭協商,非承認房屋為遺產。
至于張建國提交的“委托公證書”,法院認為:
公證僅證明張先生曾委托張建軍代繳費用,不能否定雙方此前關于房屋歸屬的真實約定。委托行為與借名買房可并存。
綜上,法院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繼承人應履行過戶義務。
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關鍵提醒:
借名買房即使無書面合同,也可通過出資+占有+資格背景綜合認定;
父子、兄弟間借名更需留痕:保留付款憑證、溝通記錄、居住證明至關重要;
繼承人不得以“不知情”對抗真實權利人:若借名關系成立,房屋不屬于遺產;
人民調解中的表態不等于放棄產權:需結合上下文判斷真實意思;
經濟適用房借名存在政策風險,但若已滿五年且能證明真實權屬,法院仍可能支持過戶。
涉及借名買房、繼承過戶、家庭房產確權等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避免“住著房子卻拿不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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