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3年6月,張先生與李女士就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達成購房意向。該房屋原登記在李父名下,李父已去世,尚未完成繼承分割。雙方先簽訂《購房定金協議》,張先生支付定金5萬元。7月10日,雙方又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價346萬元,由張先生貸款支付,李女士作為“受托人”簽字,張先生的舅舅王某作為擔保人。
簽約前,李女士曾表示該房為其父母遺產,但稱可獨自辦理過戶。張先生亦知李女士有三位兄長,但未取得其書面同意售房的文件。簽約后,張先生提前入住一號房屋,并按每月5500元標準支付了7月、8月租金。
然而,7月19日,李女士突然告知張先生:“我哥他們不同意賣房了。”8月底,李女士向張先生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其搬離房屋。此時,一號房屋已完成繼承登記,由李女士與其三位兄長按份共有,每人占25%份額。三位兄長隨后出具聲明,明確反對出售該房。
張先生遂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過戶房屋,并索賠律師費5萬元。李女士則反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騰退房屋,并支付自2023年9月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一、雙方于2023年7月10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李女士賠償張先生律師費損失5萬元;
三、張先生騰退一號房屋并返還李女士;
四、張先生按每月5500元標準,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實際騰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一號房屋系遺產,在簽約時雖未完成繼承登記,但已屬全體繼承人共有財產。李女士僅占25%份額,在其他共有人明確反對處分的情況下,其無權單獨出售整套房屋。盡管李女士曾承諾可獨自過戶,但該承諾不能對抗物權法關于共有財產處分的規定。
因此,李女士構成無權處分,其發出的解除通知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她也不享有合法解除權。然而,因房屋現已登記為四人共有,客觀上無法強制過戶,合同已陷入履行不能,故依法解除。
合同解除后,張先生應騰退房屋。其7-8月居住屬雙方租賃合意,但9月起李女士已明確拒絕續租,張先生繼續占用缺乏依據,應支付占有使用費。至于律師費,因李女士違約導致訴訟,法院支持張先生的合理維權支出。
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特別提醒購房者:
遺產房≠可自由交易房。即使賣家是繼承人之一,也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否則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法履行。
“口頭授權”無效。繼承人之間的內部約定或口頭承諾,對外不具法律約束力。
簽約前務必查清產權狀態。可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是否已完成繼承、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謹慎接受“先入住后過戶”安排。一旦交易失敗,不僅無法取得產權,還可能被追索房屋使用費。
保留維權證據。如因對方違約導致損失(如律師費、中介費等),可依法主張賠償。
在涉及遺產房產交易時,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規避法律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