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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本是日常小事,但若忽視安全細節,也可能引發意外糾紛。做客本期《我來幫你忙》節目的嘉賓——七寶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陸忠安,通過近期調解的一個案例,為大家分析賠償責任如何劃分,普及《民法典》中相關的法律法規。
75歲的王老伯(化名)在閔行區某超市購物時,因踩到保潔員隨意放置的塑料水果箱蓋,不慎滑倒,導致腿部大面積受傷。事發后,王老伯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5500元、護理費2000元、交通費500元。王老伯及女兒向調解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超市賠償共計8000元。超市方也承認在安全方面存在過錯,但以經營困難為由希望降低賠償金額。
調解員經過調取當天的監控確認,超市保潔員未及時清理通道雜物,導致王老伯摔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經營場所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陸忠安認為,超市方未能保障環境安全,導致王老伯摔倒受傷應負全部責任;如果保潔員在水果箱蓋旁邊設置了警示標識,那雙方就需要劃分主次責任(超市為主、王老伯為次)。另外,王老伯家屬提出的共計8000元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也在合理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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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經過調解協商,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超市一次性賠償王老伯全部醫療費、護理費及交通費,合計8000元。
陸忠安表示,小事不“小”,安全為要。商家對經營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需定期檢查、及時排除隱患。消費者在公共場所也需提高警惕,注意腳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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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寶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專職調解員 陸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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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宇博
編輯:王禮維(實習)
初審:方佳璐
復審:石思嘉
終審:劉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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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今日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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