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在公關】設為“星標?”
第一時間收到公關知識
我是謹言慎行的姚素馨,
來自遵紀守法的啊嘿達公關
這幾天,看到行業里的好幾位小伙伴都轉發了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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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于“有償刪帖”的態度,一直就是很不樂觀、非常謹慎。
看了文章,有點擔心可能有人會真的以為這個可以做的。算我多嘴,再勸幾句。
01
在看這個案例之前,先看下我們自己畫的有償刪帖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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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我們把所有的“有償”都關聯到了“抓起來”。
再看這次的具體案例。
根據PO主的描述,當事人干的活兒是:
本案的兩位當事人,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兩位股東。他們的公司主營業務是“輿情管理”“輿情維護”。簡單來說,當客戶(公司或個人)在網上發現與他們相關的網站、言論時,會委托他們公司處理。
他們接單后,會代表客戶向小H書、Z乎、B家號等自媒體平臺提交申訴材料,要求平臺介入審核。平臺審核后,如果認為申訴理由成立,便會對帖子進行“沉帖”或“隱藏”處理。
這是典型的由第三方公司,走平臺方正規渠道,替品牌方做關于企業相關言論的沉刪屏控處置。
在我對于政策文本的理解里,這一直就是不可以的。后面會具體展開說。
于是,
公安機關“雷霆出擊”,跨省對公司立案偵查,并將兩位企業家在內的多名公司高管、員工悉數抓捕。
他們認為,這種“有償申訴”服務,本質上就是“有償刪帖”,涉嫌非法經營罪。
如果定罪,也挺嚴重:
當事人在被羈押一段時間后,退繳了高達100萬元的所謂“贓款”,才得以辦理取保候審。
不過,取保只是暫時的自由,一旦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刑期將是五年以上。
不過,在張律師的處理下,最終: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兩位企業家重獲法律上的清白!
是個全面勝利、歡歡喜喜的結局。
02
我沒這么樂觀。
這個案子最終撤銷,主要因素到底是什么?
張律師PO出來的“雙線辯護策略策略”,明確提了:程序釜底抽薪,實體堅決無罪。
這個案例是“跨省”的,在程序部分,那會兒正好遇到最高檢部署開展“打擊異地趨利性執法”(即“遠Y捕撈”)的專項行動。
Emmmm……我只能說一聲可遇而不可求,命里有時終須有,命里無時死一死。
而且,個人認為,這對整個進程和結果的影響,占了很大部分。
再看辯護角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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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4個單點,其實放在整個譜系里面,更好理解。
先套個盾,我就是個PR,法律知識淺薄,只是怕死,對于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會看得比較仔細一些。
以下,完全就是分享。
03
我們按照更順的邏輯一點一點講。
首先,“帖”不是“帖”。
在我們能看到判罰和依據文本中,權威描述其實是“有償刪帖” ,而不是公關經常說的“有償刪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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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帖”顯然是早古互聯網的說法了。
實際上,隨著傳播內容形態發展,不管你刪的是文字,還是圖片、漫畫、長短視頻,都屬于刪除信息服務,都被視作“有償刪帖”。
在抗辯的時候,你非說“這個不算帖”,沒有任何實操意義。
04
然后,什么“帖”能刪?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翻譯過來,如果有人在網上對你實施了“侵權行為”,直接就可以采取“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這個叫做“必要措施”,壓根不會踩到什么紅線。
對于公關來說,問題只有一個,品牌方想要刪掉的東西,多少是別人的“侵權行為”,多少是能證明的侵權的。
真的有理,就讓法務同學加加油,盡快拿出來的證據和推進平臺處理。
網上老愛說誰主張誰舉證,公關表示,沒有見過這種世界,都是自己動手豐衣足食的好么。
05
再來說說“刪”。
“刪”也不是刪。
廣東省公安廳“凈網2019”專項行動“颶風50號”專案有個案例:
廣州宸熙通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9年6月期間,先后與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達成網絡優化服務協議,有償提供沉帖、刪帖、屏蔽負面信息等服務。
這里的意思是,除了直接消失術的“刪”,沉帖、稀釋、屏蔽信息和斷開鏈接,都屬于刪。
所以,我看到張律師說沉帖和刪除有區別,我其實沒有很明白。以往很多判例里面,刪除、沉降、屏蔽……都是“違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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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帖、稀釋、屏蔽信息和斷開鏈接,都算刪除的邏輯,也不難理解:
“有償刪帖”本質上是擾亂互聯網運行秩序,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系不誠信行為。沉、降、稀釋、屏蔽造成的影響其實沒有本質區別。
當然,所有操作里面,直接“刪”是管得最嚴格的。
06
更要緊的,其實是“有償”。踩雷都踩在這里。這次案例也是“有償”問題。
更有名的例子,其實是2019年10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掛出一則刑事判決書,從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獲悉,四家公關公司及負責人從事非法刪帖業務一審判決構成非法經營罪,相關負責人因此獲刑。
我不寫是哪幾家公司了,應該都知道的。
“有償刪帖”的歸宿是“非法經營罪”。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于2013年9月10日開始施行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明確,“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這里有5個要素:
1)違反國家規定
2)以營利為目的
3)通過信息網絡
4)有償
5)刪除信息
張律師策略里強調了去投訴的東西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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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償刪帖”被認為是“非法經營”的5個要點里面,去刪的東西是真的還是假的,完全不是要素。
07
違反國家規定,什么規定?
目前最常用的依據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意思就是,我們這些公關公司,有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資質么?沒有證兒,就是非法。非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08
有償,怎么判定?
對公付款、開發票,齊活。
張律師認為“代為申訴”可以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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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老師以前也講過一個案例。
B公司委托A公司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申請,刪除網絡上的不實言論。其實B公司完全可以自己申請,但是不想花太多時間,于是委托A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刪帖申請。
是幾乎一模一樣的情況,當時判罰依據是:
第三方收錢之后,代表甲方向平臺方投訴或與當事方協商,并且成功刪除信息,屬于“有償刪稿”。
換句話說,第三方不能代表甲方,用任何官方身份,進行與刪除信息相關的操作。
再換句話說,第三方公司可以做“資料準備”工作。但是,最重要的有實名身份的資料上傳環節,只能是甲方自己進行,以及毫無利益收受的就是單純看不過眼的充滿正義的路人。
09
說得更加明白一點:
品牌方自己去做操作,不屬于“以盈利為目的”。
品牌方的公關要求刪帖,目的是維護自家企業、消除負面影響,跟“以營利為目的”不沾邊,也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這里并不是說,甲方觸發非法經營罪的風險很小,所以可以很放心地去找一些“途徑”處理信息。不推薦哈。
再次明確,處理不實信息的唯一正當方式就是:當事方(品牌方)自己亮出身份和證據,向平臺方(信息承載渠道)進行舉報和投訴。
10
最后,多說幾句。
公關經常被認為是去“刪帖”的,刪不掉就是公關水平不行。
我極其討厭這種論調。
2019年,我們在公眾號上寫過:相信公關不需要刪帖,也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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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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