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張終身禁業罰單,正以強硬姿態推動著金融行業秩序的規范與優化。從國有大行高管到一線業務員,從保險公司負責人到非銀機構管理者,無一不感受到監管穿透式問責的壓力。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截至11月份,金融監管部門共對139名金融從業人員作出終身禁業處罰,其中銀行業91人,保險業48人。這份名單不僅宣告了相關從業者職業生涯的終結,也清晰地勾勒出金融領域持續深化治理、筑牢合規防線的發展軌跡。
銀保“重災區”分布揭示治理短板
監管鐵拳正精準打擊行業積弊。截至11月25日的數據顯示,共有139人被處以終身禁業,其中銀行業占比66.19%,保險業占比33.81%。
細看銀行業內部結構,國有大行和農商行成為“重災區”。國有六大銀行有31人,占比34.07%,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均有多名員工位列其中。農商行及農信社達34.07%,凸顯了中小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環節。股份制銀行有13人被禁業,占比14.29%,違規問題多集中在員工行為管理、貸款審查等領域。
保險業方面,48名從業人員被禁業,覆蓋國有大型險企到中小保險公司。違規行為主要集中在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詐騙、編制虛假承保理賠材料、挪用客戶資金等方面。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向個人的趨勢愈發明顯。李兆廷、劉震民等多人被處以“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的頂格處罰;王蘭、鐘磊、陳明果三人均因“利用業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被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上述處罰通報均未提及具體機構名稱。這種“精準追責”的監管范式,正在重塑金融行業的責任體系,使問責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威懾力。
另一個典型案例來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陳家山,作為政策性銀行員工,因“轉嫁經營成本、貸款管理不盡職”被終身禁入銀行業。這一處罰打破了外界對政策性銀行風險較低的刻板印象,表明監管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已覆蓋所有金融業態。
違規類型凸顯行業痼疾
禁業名單所反映的違規類型呈現出鮮明的行業特征。銀行業最常見的問題是“貸款管理不盡職”,尤其在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的“三查”環節存在系統性缺失。
農業銀行邯鄲分行一案尤為典型。該行張福祥、賈勇、劉龍山、李世璽四名員工因“保理融資業務‘三查’不盡職”集體被終身禁業,暴露出部分機構在業務擴張過程中內控機制嚴重缺失、集體違規的風險。
員工行為管理是另一大短板。光大銀行上海徐匯支行陳穎、光大銀行上海北外灘支行張偉來,均因“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禁。交通銀行鹽城城南支行的金晶也因類似問題受罰。這些案例表明,部分機構對員工異常行為缺乏有效監測和干預機制,致使個人失范行為演變為機構整體風險。
在保險領域,虛假承保理賠和欺騙投保人成為主要違規類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灣支公司的王軍因“虛假承保,虛假理賠”被終身禁入保險業。華夏人壽保險的李飛、彭曉東等人,則因報送虛假報告、客戶信息不實、虛列費用、違規運用資金等一系列問題被終身禁業。
更有甚者,一些保險從業人員直接涉及刑事犯罪。中國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的鹿永來、李慶、王加權三人,分別因集資詐騙、職務侵占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詐騙和合同詐騙被禁業,反映出保險銷售環節與刑事犯罪相交織的嚴重風險,其性質已超出一般行業違規范疇。
跨行業、跨機構追責的趨勢日益明顯。華夏久盈資產管理公司的丁德勝、趙瑜綱等五人,因在關聯方報告中造假、協助虛增償付能力、違規運用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等問題被終身禁業。交銀金融租賃公司的馬賓、方修志也因員工行為管理違規被罰,這說明即便作為銀行系子公司,其從業人員同樣適用嚴格的合規標準。
處罰的精準性也在提升。監管部門開始區分直接責任與管理責任,實施差異化懲處。例如,曲靖市麒麟區農信社的王石所、亞所華被同時取消任職資格并終身禁業,體現了對管理人員的“雙罰”原則。海東市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的鄧云祥被取消高管資格并終身禁業,而鄧顯榮僅被禁業,進一步彰顯了責任劃分的細致程度。
重點案例折射深層問題
天安系保險公司成為今年保險業禁業的“重災區”。天安財險四名高管與天安人壽三名高管,因公司治理報告造假、高管未經許可履職、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等問題集體被禁,相關公司也被吊銷業務許可證。這類處罰表明,表面業務違規往往源于失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對此類系統性問題的整肅,顯示了根治行業亂象的決心。
國有大行亦未能在監管中“豁免”。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的周杰因貸款與保函業務“三查”違規、越權辦理業務等問題被終身禁業。工商銀行的陳琪、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的吳福山、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的張恪理等人也因相關違規相繼受罰。這些案例說明,金融機構的規模與歷史并非“護身符”,大機構更應成為合規經營的行業標桿。
非銀金融機構同樣受到關注。東方集團財務公司的姜建平因違規開展擔保業務、長期未整改業務比例問題被禁;東旭集團財務公司的韓冰、郭軒因同業拆入違規、票據業務不審慎、財務信息不實等問題被終身禁業,其公司金融許可證亦被吊銷。
金融租賃行業亦現典型案例。江蘇金融租賃公司的王翔、李裕勇因將所有權有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租賃物被禁業。該案例直指融資租賃業務的核心風險——租賃物的真實合法與確權管理,為整個行業敲響警鐘。
此外,中信保誠人壽北京分公司的周新江、王俊輝因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財務數據不真實被終身禁業,反映出保險中介鏈條中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頑疾依然存在,監管正從保險公司端著力,切斷違規利益鏈。
走向深層治理:從懲戒到預防
終身禁業的震懾效應已然顯現,但金融業要真正走出“違規—處罰”的循環,仍需推動更深層次的變革。
企業文化的重塑是首要任務。一些機構長期存在的“重業績、輕合規”傾向必須扭轉。光大銀行深圳分行的朱慧民、鄒建旭因掩蓋貸款質量被禁,正是這種為完成業績而犧牲風控的典型表現。改革需從優化考核機制入手,在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之間建立平衡,將合規要求內嵌于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
中小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亟待加強。農村金融機構成為禁業重災區,反映出其在股權結構、董事會運作等方面的短板。例如,余干縣農信社的夏金平因“股東違規持股超比例”被禁,暴露出股權管理中的漏洞。必須通過優化股權結構、完善治理機制,防范內部人控制與股東不當干預。
金融科技濫用的風險值得警惕。部分違規行為借助技術手段更趨隱蔽,如通過復雜交易掩蓋利益輸送。監管部門需提升科技監管能力,實現“以科技監管科技”。金融機構也應強化科技倫理與數據治理,防止技術淪為違規工具。
終身禁業是手段而非目的。未來金融監管應繼續堅持“零容忍”原則,同時推動機構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治理,真正構筑起“不愿違規、不能違規、不敢違規”的體制機制,為中國金融業的穩健發展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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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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