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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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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在工程項目通過招標投標活動訂立施工合同后,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或補充協議,否則也是無效合同或協議。而對于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范圍應該如何確定?如果沒有變相降低工程價款,僅是變更付款節點,是否也屬于實質性變更?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1784號
重慶某有限公司發包涉案工程項目,經過招標投標流程,確定中建某有限公司為中標單位,合同投標總價4.95億元。《招標文件》第三部分“合同文件”第8.1條明確規定本項目無預付款;第8.2條約定,工程進度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交房后30個工作日內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
2020年11月3日,重慶某有限公司與中建某有限公司簽訂《會議紀要》,涉及部分工程價款分期支付的內容,改變了《招標文件》關于竣工驗收后進度款付至80%的約定,且約定重慶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需要支付利息。
《工程竣工備案登記證》顯示,竣工驗收時間為2021年1月23日,竣工備案登記時間為2021年1月29日。
五方單位簽字蓋章的竣工驗收報告顯示涉案工程在2020年12月21日通過竣工驗收。
后重慶某有限公司與中建某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支付等事宜產生爭議,中建某有限公司將重慶某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五方單位簽字蓋章的竣工驗收報告顯示涉案工程在2020年12月21日通過竣工驗收。后重慶某有限公司與中建某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支付等事宜產生爭議,中建某有限公司將重慶某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重慶某有限公司不服二審法院作出的(2023)渝民終7號民事判決,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重慶某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涉案《會議紀要》違反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無效的約定情況如下:1、《招標文件》第三部分“合同文件”第8.1條明確規定本項目無預付款,而二審法院認定《會議紀要》約定支付的2.2億元為“預先支付的工程價款”。2、中建某有限公司明確其主張的是工程進度款,明顯違反了《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3、《招標文件》并未約定重慶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而《會議紀要》第5條有關于逾期付款的利息約定。
二、二審判決支持工程進度款逾期付款利息錯誤。1、本案不存在拖欠的工程進度款。2、《招標文件》約定了承包人應當先開具發票然后發包人再付款,否則發包人有權拒付或延期支付且不承擔逾期支付責任。3、《招標文件》并未約定重慶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三、兩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整體竣工時間為2020年11月30日錯誤。根據重慶某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備案登記證》顯示,竣工驗收時間為2021年1月23日,竣工備案登記時間為2021年1月29日。
四、兩審法院均認定該《會議紀要》記載的款項不屬于竣工結算款或工程進度款,二審法院認定是工程預付款,但是無論是工程預付款還是進度款,都不能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是欠付的工程款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涉工程尚未辦理最終結算,還不能認定最終欠付的工程款。
五、兩審法院均未查明案涉工程A區A1棟存在嚴重結構質量問題。根據重慶某有限公司提交的檢測報告,A1棟承重柱柱帽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
關于案涉《會議紀要》是否違背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影響的內容,具體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根據法律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否存在實質影響,主要從以下兩方面考慮:一是是否影響其他中標人中標,二是是否較大影響招標人與中標人的權利義務。
對于是否影響其他人中標。從簽訂目的來看,雙方是基于確保項目順利完成及年終維穩而簽訂案涉《會議紀要》。從簽訂時間來看,案涉《會議紀要》簽訂于2020年11月3日,距離招投標程序已經三年有余,工程施工也已接近尾聲,距離工程實際竣工驗收也僅月余。從簽訂內容來看,案涉《會議紀要》并未涉及對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及工程質量的變更,對于工程價款,僅涉及部分工程價款分期支付的約定,并未改變計價方式,案涉工程是采取固定綜合單價計算,在單價及工程范圍并未變更的情況下,工程價款并未產生實質性變更。
因此,綜合考慮簽訂目的、時間、內容,案涉《會議紀要》都不存在影響其他中標人利益的可能。
對于是否較大影響招標人與中標人的權利義務。案涉《會議紀要》第四條約定遵總包合同原則進行結算,并未改變計價方式,對工程價款并未產生實質性變更,未有規避結算的意圖。《會議紀要》僅涉及部分工程價款分期支付的約定,在工程已近竣工之際,雙方達成的階段性付款約定雖與《招標文件》關于竣工驗收后進度款付至80%的約定有所改變,但從其約定的五期付款時間和金額來看,并未明顯改變付款進度加大重慶某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且之后雙方又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明》對分期付款進行再確認。重慶某有限公司亦按約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中建某有限公司也已積極推進案涉工程竣工驗收。
因此,《會議紀要》并未較大影響招標人與中標人的權利義務。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會議紀要》并未構成對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變更,涉案《會議紀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二審法院認定案涉《會議紀要》有效并無不當。二審法院據此認定重慶某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及違約利息亦無不當。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重慶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均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在中標后,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是前述兩法律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并未明確實質性內容的范疇或定義。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影響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法院在進行審查時,具體通過“否影響其他中標人中標”、“是否較大影響招標人與中標人的權利義務”兩方面進行考慮。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另行簽訂的涉及付款條款等協議,并非均是無效協議。
對此,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工程項目施工的客觀情況,在簽訂協議或者會議紀要等文件時,需要考慮發包人的《招標文件》、承包人的《投標文件》以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等條款,是否作出了實質性變更條款,以免導致簽訂的協議文件被認定無效。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八十五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特約通訊員:伍斯興
整理發布:茂商新媒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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