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立遺囑、安排身后事,成為越來越多人的理性選擇。但遺囑并非“落筆即生效”,形式要件不符、見證人不合格、多份遺囑沖突等問題,都可能導致遺囑失效,讓親情陷入繼承糾紛。
利害關系人代書遺囑將導致遺囑無效
錢大爺與孫阿姨為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錢大爺與前妻育有一子小錢與兩個女兒錢大姐、錢二姐。錢大爺去世后,留下了單位房改時自己購買的房產一套。孫阿姨找到小錢協商房產繼承問題,小錢拿出遺囑,稱錢大爺已經將房子留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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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遺囑內容載明,自愿將下列歸錢大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留給本人的兒子小錢繼承,包括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某號的房屋,及其名下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銀行存款。立遺囑人為錢大爺,見證人為錢某甲、錢某乙。日期為2022年12月26日。
因協商無果,孫阿姨將小錢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涉案房屋。
審理中,錢某甲、錢某乙到庭作證,稱自己是錢大爺同村的村民,遺囑內容由錢大爺陳述,小錢書寫,寫完后念給錢大爺聽,錢大爺表示認可;錢大爺神志清醒但因為手沒有勁不能寫字,自己按了手印;錢某甲、錢某乙作為見證人分別簽名并按手印。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涉案房屋為孫阿姨與錢大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于孫阿姨的財產,一半屬于錢大爺的遺產。
本案中,小錢提供的遺囑屬于代書遺囑,但遺囑內容由小錢書寫,小錢本身是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因此該遺囑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條件,故而無效。
對于涉案房屋中屬于錢大爺遺產的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院最終判決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某號房屋由孫阿姨、小錢共同繼承所有,其中孫阿姨占八分之五的份額,小錢占八分之三的份額。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設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等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每種遺囑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方能產生法律效力。比如,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此外,根據《民法典》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果上述人員作為見證人或代書人,很可能由于存在的利益關系導致遺囑不公正或違背立遺囑人的意愿。例如本案中,小錢作為遺囑繼承人并非適格的遺囑見證人。故綜上所述,當事人持有遺囑并不一定意味著遺囑合法有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有效。
多份遺囑內容沖突以最后一份為準
呂文、呂武兩人為親兄弟,二人的母親于2018年去世,二人的父親老呂于2022年去世。老呂生前曾給呂武70萬元,且自己去世時銀行賬戶留有存款80余萬元。
老呂共留有兩份遺囑,第一份于2021年10月12日書寫,主要內容為,其遺產人民幣款,先前保管在次子呂武處的人民幣65萬元,由呂武繼承,現有的人民幣存款(包括以后的)全部由長子呂文繼承。組織上發的撫恤金、喪葬費用按政策領取,用于處理其后事,剩余部分由長子呂文分配。
第二份于2022年10月10日書寫,主要內容提到,長子呂文擔負幫老呂取工資和拿藥,次子呂武經常看老呂。兩人已退休,待遇都不高,今后生病也要錢,老呂愿將余下來工資目前有94萬元,分給他們兩個兄弟各一半,以后再有仍然是兄弟各分一半。
老呂去世后,其銀行卡中留有的存款被呂文轉到了自己的銀行賬戶。呂武將呂文訴至法院,要求按照老呂的第二份遺囑繼承其94萬元存款的二分之一。呂文對此不予認可,并要求呂武返還父親生前交給呂武的70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老呂去世前留有兩份遺囑,應當依據其訂立的第二份遺囑處理其遺產,即由呂文、呂武各繼承其遺產的50%。
呂文從老呂銀行賬戶支取的88萬余元屬于老呂的遺產,應由呂文、呂武各繼承50%,即約44萬元,故呂文應向呂武支付這筆款項。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內容。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對于遺產預先作出的處分。立遺囑人的意思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其也有權利隨時撤回、變更遺囑或作出新的遺囑,這是法律尊重遺囑自由,保障立遺囑人權利的體現。如果其作出的多份遺囑互相抵觸,應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遺囑還是贈與?自書遺囑須符法定要件
施建和孔娟是夫妻關系,育有施甲、施乙、施丙、施丁、施戊、施己6個子女。施建于1972年去世,孔娟于2023年去世。孔娟生前簽訂了拆遷協議,獲得了拆遷款和五套安置房。
孔娟在世時一直和施甲共同生活,由施甲照顧,其生病時也由施甲陪同就醫。因此,孔娟生前給施甲留下一份“遺囑”,內容為:本人孔娟愿把名下全部財產贈與施甲一人,其他子女不得干預。孔娟(簽名捺印),2014年5月17日。
孔娟去世后,施甲找到其他子女協商處理孔娟所得拆遷利益以及存款。各子女意見不一,最終施丁、施戊、施己共同將施甲、施乙、施丙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繼承孔娟的遺產,包括拆遷房、拆遷補償款、周轉補助金、銀行存款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4年5月17日孔娟手書文件并未標明遺囑,其內容僅表示將財產贈與施甲而非由施甲繼承,故不構成有效的遺囑。對于孔娟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現施甲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對孔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孔娟的遺產。
綜上,法院判決施甲繼承孔娟遺產的25%,施乙、施丙、施丁、施戊、施己分別繼承15%。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孔娟2014年手書的文件能否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遺囑。該份文件無論標題還是正文都沒有遺囑的意思表示,依據其文字表述,只能認定為孔娟生前對于施甲的贈與。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中,首先,孔娟在2014年手書文件中并未明確贈與財產的具體內容。其次,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除經過公證的合同以及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懸賞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之外,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不得請求交付贈與的財物,且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故在孔娟生前并未實際完成相關贈與行為的情況下,施甲不能依據案涉具有贈與意思表示的文件主張享有尚未轉移財產的權利。(文中人物及單位名稱均系化名)
文/秦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編輯/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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