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要分為兩個層面來考慮,一是單純作為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二是法定代表人因同時擔任董事或經理,需要對公司或他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作為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這是公司法賦予公司的對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的追償權,但其前提是公司對外先行承擔民事責任,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的是對公司的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因同時擔任董事或者經理,需要對公司或他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第十條第一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的規定,擔任了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給公司或者他人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作為董事或者經理的賠償責任,這也是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情形。
(一)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這一條款雖然沒有將法定代表人明確列為責任主體,但是,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所以被這一條款列入責任主體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在內)已經將法定代表人囊括在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內。
2.《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條款主要規定的是股東對其抽逃出資的責任承擔,但法定代表人以其董事或者經理的身份,需要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為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違反前兩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款也是法定代表人以其董事或者經理的身份,應當對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4.《公司法》第八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中,對董事、經理的義務和責任承擔作了詳細規定。比如第一百八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需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董事或者經理,如果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則這一條款也應當納入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5.《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條款也都是同時擔任董事或者經理的法定代表人的賠償責任情形。
(二)對他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法定代表人以其董事或者經理的身份,對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責任承擔。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款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接受賠償的是他人而非公司,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可以向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即屬于法定代表人的賠償責任情形。
(三)對公司或者他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條款中,董事或者經理承擔的是對公司或者股東的連帶賠償責任。
2.《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第一款“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規定,如果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擔任,則這一條款也屬于法定代表人的賠償責任情形,這是對公司或者債權人的責任承擔。
3.《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一般由董事組成,如果其中一名董事恰好也擔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則這一條款也屬于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或者債權人的賠償責任情形。但是,公司章程對清算組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除《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單純因法定代表人身份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之外,其他都是法定代表人因同時作為董事或者經理的其他身份,需要對公司或者他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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