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結婚證,曾是愛情的證明,如今卻成為王瑾瑜難以掙脫的債務枷鎖。她未曾料到,盡管與丈夫楊某結束了婚姻關系,但前夫所涉的至少780萬債務仍將她捆綁在一起,將她拖入長達九年的訴訟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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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來,王瑾瑜常常背著厚厚的案卷四處奔走
對于這些債務,她稱一個債主也不認識,也從未簽過一個字,但都因“夫妻關系”被判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一審、再審、上訴……過去9年,王瑾瑜被債主追債,至少19次站上“被告席”自證。目前,仍有多個案件在審理中,尚未宣判。
卷入前夫780余萬巨債
女子9年十多次站上“被告席”
王瑾瑜與楊某曾是初中同學,大學畢業四年后兩人重逢相戀,于2012年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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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瑾瑜向記者講述自己的遭遇
王瑾瑜介紹,自己當時任公司高管,丈夫在建筑行業承包工程,婚后三年里,丈夫常以工程資金緊張急需周轉為由,不斷向她借錢,還讓她向貸款公司借款數十萬。
2016年春節前,已經十多天未回家的丈夫突然來電讓她“快搬走”,稱債主即將上門。王瑾瑜這才得知,楊某竟背著自己欠下了巨款。為了幫丈夫填補窟窿,她不得不將自己婚前唯一房產過戶給其中一名債主。同年4月,二人在成都高新法院協議離婚。但離婚并未讓她跟丈夫楊某所涉的債務“解綁”,在楊某躲債失聯時,她成了債主們共同追索的目標。
目前已知三筆債務,分別為435萬、210萬、135萬,總計780余萬元。債主蘭某某、陳某某、董某某均將她和失聯的前夫楊某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這三場訴訟始于2016年左右,歷經一審、再審、上訴,過程曲折反復,至今尚未塵埃落定。
其中,“435萬”案于2016年由阿壩州金川法院調解、判決王瑾瑜須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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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顯示王瑾瑜需要共同還款
后王瑾瑜不服,稱該案判決錯誤,自己“被調解”“被開庭”,審判程序存在違法問題,向四川高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認為原判決的確存在錯誤,裁定由成都金牛區法院再審。今年7月,金牛法院再審維持原判,王瑾瑜上訴至成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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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瑾瑜提出執行異議
在“210萬”案中,成都金牛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王瑾瑜須承擔還款責任的判決。王瑾瑜不服,稱未收到開庭通知,自己“被缺席”審判,且同時發現案件文書存在時間錯亂、債務金額不一的情況,法院疑有“先判后審”等程序違法問題,遂申請再審。
“135萬”案同樣由成都金牛區法院審理,該院于2016年5月判決王瑾瑜須承擔還款責任。幾乎與“210萬案”一樣,王瑾瑜同樣對法院審判程序提出了質疑,并申請了再審。
金牛法院在作出糾錯裁定后對上述兩案進行了再審。兩案也于今年7月維持原判——王瑾瑜仍須承擔還款責任。王瑾瑜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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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瑾瑜上訴,證人出庭為她作證
王瑾瑜說,9年來,她前后十余次站上庭審被告席,不僅是作為被告應訴,更重要的是一種“自證”。她不明白,也難以接受,為什么自己要跟前夫的債務捆綁在一起。
一致的“夫妻共債”判決
法院:雙方財產混同、共享經營利益
盡管王瑾瑜堅稱對借款“不知情、未簽字、未受益”,但相關法院在再審判決中,均一致認定這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判決理由集中于兩點:
首先,雙方財產混同,婚姻期間,楊某頻繁向王瑾瑜轉賬,雖然王瑾瑜也有回轉,但她的賬戶有用于償還房貸、消費及取現,法院認定雙方財產高度混同,王瑾瑜客觀上共享了楊某的工程利益。
其次,是參與了經營。法院認為王瑾瑜曾幫助楊某籌集資金、辦理“以房抵款”手續,房款曾進入其賬戶,這足以證明她實際參與了楊某的工程經營。雖然王瑾瑜提交了自己的收入證明,但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婚后收入都是共同財產,不應以收入多寡來做開支判斷。
對此,王瑾瑜表示,在婚姻期間家庭無大宗開支,銀行流水也顯示她轉給楊某的錢更多。她認為,自己協助楊某轉賬、辦理“以房抵款”僅是夫妻間的正常幫扶義務,房款打入自己賬戶后很快就轉入楊某及其指定的賬戶,她并未享受利益。且幫楊某轉賬、過戶并非她一人所為,楊某團隊的員工也做過,因此并不能以此認定是夫妻共同經營。
面對記者采訪,王瑾瑜多次強調,她對所涉的借款均不知情,也沒在任何《借條》上簽過字,借款前她不認識債主,也沒有對借款進行追認,有的借款甚至發生在離婚后。同時,在多次庭審中,部分債權人對借款時間、金額的陳述都存在矛盾。此外,她稱,前夫楊某在提交法院的自述中也提到,相關借條是在被迫情況下所寫,并代簽了她的名字。她對法院共同還款的判決表示無法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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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顯示,王瑾瑜的名字為楊某代簽
律師說法:
夫妻共債認定應遵循“共債共簽”
夫妻間大量轉賬 可能被認定知情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指出,最高法原《婚姻法》司法解釋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配偶對外所負之債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催生了大量無辜配偶“被負債”的案例。2018年,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即要有“共債共簽”的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日常所需以及共同生產經營所認可或者負擔的債務,才算是夫妻共債。
四川分憂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仁根律師進一步分析,婚姻存續期僅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條件,并非唯一依據,法律明確排除“不知情、未受益、虛假或非法債務”的共擔責任。
他解釋,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需符合三大標準,共債共簽、家庭日常需要、共同經營。他表示,從“共同意思表示”看,若案中借條王瑾瑜沒有簽字,并不知情,也沒有進行追認,或不符合“共債共簽”。從“共同經營/共享利益”看,王瑾瑜的協助行為應當屬夫妻間正常幫扶。
林律師表示,就本案而言,若夫妻之間確實存在大量轉賬情況,包括男方利用女方賬戶進行轉賬或投資經營,那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相應司法實踐,女方可能會被認為知情,從而被認定男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他認為,王瑾瑜應合法且有針對性地去收集證據,以有力證據來證明主張。
據了解,目前三個案件還未宣判。記者曾多次嘗試聯系楊某及其親屬,均未獲回應,楊某電話已成空號。
庭審時,債主蘭某某對王瑾瑜的遭遇表示同情,認為她“嫁錯了人”,但因“他們是夫妻關系,找不到楊某,就只能找王瑾瑜”。但又表示,若他想找楊某肯定能找到,“(但)找他還不起錢,自己還要貼路費”,若王瑾瑜能償還10%的借款,可考慮不再起訴她。
從34歲到43歲,這場持續近十年的訴訟,徹底改變了王瑾瑜的人生。她稱自己最好的年華都被消耗于此,面對這場因婚姻而起的債務困局,她正在等待更高一級法院的最終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攝影報道
編輯 許媛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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