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通知》)。
《通知》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定位,通過規范收費項目、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健全收費政策評估優化機制、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加強收費行為監管等,促進收費標準合理形成,更好發揮收費政策對優質普惠供給的牽引撬動作用。
2024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普惠性幼兒園數為22.10萬所,占全國幼兒園的87.26%。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幼兒3283.19萬人,占全國在園幼兒的91.61%。2025年我國明確免除公辦園大班保教費,惠及1200萬幼兒。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理論研究所副研究員金紫薇認為,學前教育的普惠性,本質是“可及性+可負擔性”的雙重實現。盡管絕大多數幼兒都能在普惠性幼兒園就讀,但“入園貴”“收費不規范”等問題仍不同程度或不同形式存在。從國家層面出臺規范幼兒園收費的政策,能夠進一步厘清學前教育市場化邊界,凸顯學前教育公益底色,讓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成為學前教育資源供給的主體。
具體看《通知》內容,在規范收費項目方面,明確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提供托育服務的保育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等五項收費。同時,《通知》要求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對幼兒園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建立各地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幼兒園本園收費兩張目錄清單,并加強收費公示,未在清單內或未經公示一律不得收費。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高丙成認為,明確劃定幼兒園合規收費的范圍將提升收費項目的清晰度,有效遏制“亂收費”、“高收費”、“糊涂收費”。同時,對幼兒園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任何未列入清單的項目,家長均有權拒絕,為幼兒園的收費行為劃定了明確的政策紅線。
《通知》要求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除保教費、住宿費不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收費管理方式上與公辦幼兒園已經完全一致。”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研究中心副教授唐軍指出,這一收費管理政策的趨同設計有利于進一步鞏固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發展成果,從制度上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的有效管理。
同時,唐軍表示,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政府定價調整為實行政府指導價,改變了由政府直接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的做法,是鼓勵公辦幼兒園提升辦園質量、增強辦園活力、提高服務水平的重要創新舉措。
針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通知》明確要求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各地教育、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
“市場調節價能夠通過價格信號靈活引導和優化資源配置,滿足社會對學前教育的多樣化、多層次需求。”高丙成說,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辦學者可依據師資投入、場地租金、物價水平等實際成本科學合理定價,保障幼兒園財務穩健和可持續發展。同時,市場調節并非完全自由放任,若缺乏必要規范,可能引發價格無序競爭等問題。為此,《通知》也強調加強監管,為更好規范營利性幼兒園收費行為提供了依據,有助于構建‘市場主導、政府規范’的健康生態,以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統一。”
另外,《通知》規定,不同類型幼兒園開設托班收取的保育費管理方式參照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參考保教費收費標準、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提高幼兒園辦托積極性,切實滿足群眾需求。
唐軍指出,《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明確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2—3歲幼兒,開設托班、切實滿足群眾托育需求將成為幼兒園發展的重要方向。《通知》明確不同類型幼兒園開設托班收取的保育費管理方式參照保教費,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這一規定為各地不同類型幼兒園開設托班提供了配套制度支撐,有利于促進保育費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形成。
在收費標準制定原則方面,《通知》明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應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后的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情況合理確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分別按照補償成本原則和實際支出情況收取。
《通知》還要求,健全收費政策評估優化機制,要求各地有關部門加強收費監測,通過成本調查、自行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定期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評估,及時調整優化相關政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在加強收費行為監管方面,《通知》要求,各地發展改革、教育、財政部門要指導幼兒園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區分不同班型完整準確記錄收費項目的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或監審工作。相關收費可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但不得跨學期預收。要指導幼兒園與家長簽訂協議,列明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不得以幼小銜接班、興趣班、課后培訓和親子特色班等名義收取保教費、保育費以外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用,不得通過家委會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直接收取費用。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要統籌制定好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不斷完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做好收費政策與免費政策的銜接,將完善收費政策與提升服務質量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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