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印發的《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核心是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統一、共建共享的社會信用體系,其中對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領域的核心要求集中在信用報告深度應用、分級分類監管、政務與經營主體信用約束、合同履約監管等方面,旨在以信用賦能公平競爭與風險防控。
一、核心定位與總體要求
- 社會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目標是推動信用體系與經濟社會各環節深度融合,支撐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服務高質量發展。
- 七大原則:堅持黨的領導、穩中求進、新發展理念、政府引導 + 市場驅動 + 社會共建、弘揚誠信文化、公共與市場信用信息融合、獎懲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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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政府采購 / 招標投標直接相關的核心條款(精要)
條款編號
核心內容
對政府采購 / 招標投標的影響
(一)深化政務信用建設
政府在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失信將納入信用記錄,限制財政資金申請、評先評優等
約束招標人(政府 / 事業單位)履約與合規,防范 “新官不理舊賬”
(二)加強經營主體信用建設
建立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強化信用監管與風險管控
供應商準入、評審、定標需以信用評價為重要依據,引導誠信投標
(十六)推進信用報告深度應用
1. 公共管理領域(含政府采購)充分使用信用報告;2. 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3. 鼓勵招標投標中使用信用報告
成為資格審查與評審的核心環節,替代傳統證明,降低交易成本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
審批、證明、信用修復等領域推行信用承諾,材料不齊但信用良好可先行受理
可用于簡化投標報名、資格預審流程,強化承諾踐諾跟蹤
(十七)合同履約信用監管
政府簽訂 / 指導簽訂的合同履約情況歸集至全國信用平臺,納入信用記錄
強化中標后履約監管,違約將影響后續投標資格
(十四)分級分類監管
以信用評價為基礎實施差異化監管
對高信用供應商簡化流程、降低抽檢頻次;對失信主體強化審查與懲戒
(二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
創新信用報告、核查、管理等業務,規范信用服務機構參與
提升信用產品供給質量,為采購 / 招標提供專業信用支撐
三、政府采購 / 招標投標領域的五大實操方向
1. 信用報告的深度應用(條款十六)
- 資格審查環節: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 “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明確查詢渠道(如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時間節點、合格標準。
- 評審 / 定標環節:將信用報告作為評分項或資格門檻,結合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與第三方信用報告,優先選擇高信用供應商;評定分離項目中,定標委員會需將信用狀況作為核心定標因素之一。
- 合規要點:明確信用報告的出具機構資質、有效期、內容要求(如覆蓋串通投標、掛靠、行賄等負面記錄),防范無效報告風險。
2. 政務與經營主體的雙向信用約束
- 招標人端:政府部門 / 事業單位作為招標人,其履約失信(如拒簽合同、拖欠工程款)將被納入信用記錄,影響財政資金申請與評優,倒逼履約盡責。
- 供應商端:強化信用承諾與踐諾跟蹤,串通投標、掛靠、行賄等行為將觸發 “一票否決” 并納入嚴重失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同時支持高信用主體享受流程簡化、優先推薦等激勵。
3. 合同履約全流程信用監管(條款十七)
- 履約信息歸集:將政府采購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如工期、質量、付款)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記錄的核心內容。
- 違約懲戒:履約評價不合格、惡意違約的主體,將影響后續投標資格;政府方違約同樣納入信用記錄,接受監管與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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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承諾制的落地(條款十五)
- 適用場景:投標報名、資格預審、信用修復等環節,供應商信用良好且書面承諾在約定期限內補齊材料的,可先行受理,提升效率。
- 風險防控:建立承諾踐諾跟蹤機制,對虛假承諾的供應商列入失信名單,追究法律責任。
5. 分級分類監管與信用修復(條款十四、十三)
- 差異化監管:對信用良好的供應商,簡化資格審查、減少履約抽檢;對失信主體,提高審查強度、增加抽檢頻次,甚至限制投標。
- 信用修復:明確修復條件、流程及時限,支持失信主體通過整改、合規培訓等方式修復信用,避免 “一失終身禁入”,兼顧懲戒與激勵。
四、合規與風險防控要點
- 信用信息邊界:嚴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圍,實行目錄管理,不得將非信用信息(如無關企業經營數據)、個人私密信息納入評價,確保合規與隱私保護。
- 信用產品合規性:選用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報告,明確報告內容需覆蓋串通投標、掛靠、行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等負面信息,避免無效報告。
- 流程閉環:建立 “信用查詢 — 評價 — 應用 — 履約跟蹤 — 信用修復 — 聯合獎懲” 的全流程機制,確保信用管理可追溯、可問責。
- 保密與安全: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過程中,強化數據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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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一步落地建議(招標人 / 代理機構)
- 修訂招標文件模板:明確信用報告的使用要求(資質、有效期、查詢渠道)、信用承諾條款、履約信用跟蹤與評價規則。
- 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結合項目類型,將價格、技術、信用(含公共信用評價、第三方報告、履約記錄)等因素量化為評分項,在評定分離項目中嵌入信用定標因素。
- 對接信用平臺:打通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信用平臺的數據接口,實現信用信息自動查詢與核驗,提升效率。
- 開展內部培訓:提升工作人員對信用報告解讀、信用承諾審核、履約信用監管的專業能力,防范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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