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事故車,修理廠主張“壞哪賠哪”,拒絕推定全損,維修費22萬;保司質疑其“低修高賠”,否定第三方鑒定報告,要么全損,要么賠付8萬維修……
巨大的落差演變成雙方的激烈對抗,行業熟悉的拉鋸戰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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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1818黃金眼》
01、修理廠與保司談崩了
據《1818黃金眼》報道,車主徐女士因單方全責事故,導致車輛嚴重受損。她將理賠與維修事宜全權委托給修理廠。
修理廠評估后,主張更換原廠件,維修報價高達22萬元,超過了保單約定的20.38萬元損失險保額。
為此,修理廠希望與保司協商一個“打包”維修的折扣價,最初提出15.4萬元“包修”。
但保司認為,在這個價格下,修理廠“大概率要用副廠件或拆車件”,無法保證原廠維修質量。
修理廠則反駁:如果保司肯按原廠價賠付,他們自然用原廠件;現在是打包維修,成本所限,怎么可能用原廠件?
由于對維修標準和價格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共同委托了一家評估公司。評估結論是:按照市場流通配件維修,費用約為16.7萬元。此時,車輛的出險前實際價值為15.6萬元,事故后殘值評估為8.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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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1818黃金眼》
基于此,保司給出了兩套方案:
一是按車輛實際價值15.6萬元推定全損;
二是維修,按不超過實際重置價值的金額來進行維修,扣除殘值后,實際賠付額將低于8萬元。
兩個方案與修理廠的維修預期相去甚遠。修理廠堅決拒絕推定全損,堅持“損失哪個部位,就賠哪個部位”,最終索賠車輛損失、評估費等共計22.6萬余元。
根據《A6工作室》的信息,面對訴訟,保司提出了抗辯。
其一,直指原告動機可疑,稱修理廠在理賠過程中不配合正常定損流程,剝奪保司法定定損權利,疑似與“黃牛”合作,意圖通過訴訟實現“低修高賠”;此前曾有“黃牛”私下聯系要求定損18萬元未果。
其二,全盤否定對方提供的鑒定報告,質疑其評估方法違反行業規定、鑒定人資質不符、鑒定材料被變動,且所列損失項目與價格嚴重虛高,認為其不能作為合法定案依據。
02、保司質疑修理廠是“事故黃牛”
在此案中,保司將矛頭直接指向修理廠的身份,質疑其通過“買斷事故”或“低修高賠”賺取差價,屬“保險黃牛”行為。保司指出,該修理廠在其系統內竟代理了多達26筆理賠,涉及金額126萬元。
修理廠對此予以否認,堅稱自己只是合法受托,協助不熟悉流程的車主處理繁瑣的理賠事宜。目前,法院尚未對此案中的“黃牛”指控做出最終裁決。
然而,“事故黃牛”現象在行業內確實存在,并非空穴來風。在更極端的案例中,如浙江紹興某汽修廠曾被曝出持有200余份車險理賠文書,涉案金額超1500萬元。
其典型操作模式是: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介入,以“免費維修”、“代辦理賠”及提供高額維修返點等優厚條件誘使車主轉讓索賠權;
隨后想方設法阻撓保險公司正常定損;最后通過利益關聯的評估機構做出高額評估報告,并以此為依據提起訴訟,賺取差價。
不過,在上述案件中,若拋開“黃牛”的質疑,該修理廠提出的核心訴求“壞哪修哪”,即依據實際損失項目進行賠償,本身在法律和情理上具有合理性。
南京中院審理的一起類似案件中,一家汽修廠在獲取車主理賠權后,委托公估公司評估維修費為5.7萬元,維修后找保司索賠,但保司只愿意賠付3.23萬元。
于是,修理廠將保司訴至法院,要求后者承擔定損金額57000元、鑒定費2850元、拖車費2500元合計6.23萬元。
而保司對此提出多項質疑,包括對實際維修費用進行鑒定;而汽修廠則以舊件遺失等為由拒絕。
即便如此,最后法院依舊判保司賠償車輛修復費用47000元、拖車費2500元,共計4.95萬元。
03、保司被吐槽是市場最大“黑手”
這起糾紛案,也讓保司再次站上風口浪尖。
有觀點尖銳指出,保司的辯解有問題,保司只有核損權,沒有定損權。
但在現實中,保司定損已經成為約定俗成的事情。雖然《保險法》中強調,修理前車主應當會同保司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但車主并不具備專業維修知識,在車輛出現事故后能做的是通知保司,然后全權委托保司去核定。于是,保司開始將定損權收攏。
而保司掌控定損權之后,為降低賠付成本,制定了兩個標準:要么修車價格低;要么給保司提供保費。于是,在事故理賠中,保司違規推修、強制定損和配件直供等亂象開始層出不窮。
然而,這又引發了新的矛盾:保司直供的配件以品牌件或再制造件為主,而車主損壞的卻是原廠件,這違背了財產保險“損失填平”的基本原則。
而且,若保司認為理賠以實際花費的修理費為準,應在承保時寫在保險合同中,并明確告知被保險人,修理標準是以原廠還是副廠,以減少理賠時的爭議。
此外,合作與非合作渠道間的定損歧視,也令大量修理廠感到不公。
尤其是涉及到事故車去修理廠還是4S店維修、配件是修還是換,以及配件是原廠還是品牌件的環節,保司本著“降本”原則,憑借“定損大權”,制定自己的規則。
以前大燈為例,能點亮就行,不考慮其照度和配光特性是否符合達標;若后續出現安全隱患或年檢問題,則責任轉嫁維修廠,但是賠付的金額只有修復的金額,而不是更換新件的金額。
有同行憤慨道:“啥時候保險公司能合理定損,這類訴訟就會大大減少。在保費換送修模式下,保險市場最大的黑手其實是保司自己。”
這最終形成了一個怪圈:保司從車主手中收攏定損權以控制成本,修理廠則試圖通過獲取理賠權來博弈,雙方拉鋸戰的結果,往往是犧牲了車主的利益。
04、事故車行業亂象有解?
當定損權成為博弈焦點,當維修選擇淪為利益籌碼,如何打破保司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痼疾?
去年,某地中級法院探索性地印發了《車損鑒定規程》,提供了一種可能的改革思路。其核心原則是:對于未達到全損標準的車輛,必須待實際維修完成后,方可就賠償爭議提起訴訟。
此規定將維修方案的確認權交予車主,車主可按自身意愿確定維修范圍和方式,保險公司在此階段不參與。
但車主需在訴訟時提交維修發票、配件明細及舊件照片等完整證據。保險公司則有權在訴訟中對維修方案提出質疑,并通過質證及申請司法鑒定來維護權益。
這一探索的價值,在于將定損環節從“事前博弈”轉向“事后審查”,通過司法介入解決理賠爭端。
然而,這類做法能否徹底根治事故車行業亂象,仍有待時間觀察。
截至目前,這起案件的最終判決尚未公布,其結論或將為行業同類爭議的解決提供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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