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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孫建國與前妻王秀蘭育有兩女:孫麗、孫芳。王秀蘭于1984年去世。
1990年,孫建國與李桂珍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桂珍有一孫子李強。
孫建國原承租一套公房(原房屋),位于東城區某處。該房系單位早年分配,承租人為孫建國。
2015年,因政府征收項目,該公房被納入騰退范圍。孫建國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先按房改政策購買為私產,再選擇貨幣補償并認購一套定向安置房——一號房屋(80余平方米)。
根據征收文件及公證聲明,孫建國明確指定由李桂珍作為獎勵房源的購買人。2017年,李桂珍與甲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2021年,一號房屋登記至李桂珍名下。
2014年1月6日,孫建國曾親筆書寫一份遺囑,內容為:
“在我百年之后,若房屋拆遷,我那一半份額全部歸老伴李桂珍所有。”
2020年,孫建國去世。
2022年3月,李桂珍將一號房屋贈與孫子李強,并完成產權過戶。
孫麗、孫芳得知后,認為:
原房屋系父親與生母婚姻期間取得,可能含生母權益;
一號房屋應屬父親與李桂珍夫妻共同財產;
父親去世后,她們作為法定繼承人應享有份額;
李桂珍未經同意將房屋贈與他人,損害其繼承權,故起訴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房屋恢復登記至李桂珍名下。
李桂珍、李強辯稱:
原房屋已由孫建國通過遺囑處分;
征收時孫建國親自指定李桂珍購房;
一號房屋系李桂珍個人合法財產,有權贈與。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
? 自書遺囑真實有效;
? 一號房屋屬李桂珍個人財產;
? 贈與行為未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最終判決:
? 駁回孫麗、孫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1. 原公房不包含前妻遺產份額
原房屋為公租房,承租權不屬于遺產。前妻王秀蘭1984年去世,距2015年征收已超30年,即使存在相關權益,也超過最長20年訴訟時效,權利已消滅。
2. 房改購房發生在再婚期間,屬夫妻共同財產
孫建國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資購買公房產權,該行為使房屋轉化為孫建國與李桂珍的夫妻共同財產。
3. 自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應予采信
遺囑由孫建國親筆書寫、簽名、注明日期,雖有少量筆誤涂改,但不影響整體意思表達。
原告質疑真實性,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申請筆跡鑒定,視為放棄舉證,承擔不利后果。
4. 遺囑已處分全部拆遷利益,子女無繼承權
遺囑明確:“拆遷后我的那一半全部歸李桂珍”。
后續征收中,孫建國又通過公證聲明指定李桂珍為購房人,與遺囑內容一致。
→ 孫建國生前已通過遺囑+行為完成財產處分,不存在未分割遺產。
5. 贈與合同不構成惡意串通
李桂珍作為房屋唯一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有財產。
原告對房屋無法律上的權益,故贈與行為未損害其合法權益,不符合《民法典》第154條“惡意串通”無效情形。
四、律師提示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提示:
本案涉及三個關鍵法律要點,值得公眾注意:
1. 公房承租權不等于產權,前配偶去世多年后一般不產生繼承份額;
2. 房改購房若發生在再婚期間,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 有效的自書遺囑可完全排除法定繼承,即使子女不知情,只要形式合法、內容清晰,即具法律效力。
建議老年人在處理拆遷、再婚、房產處分等事務時,通過規范遺囑明確意愿,避免身后糾紛。繼承人如對遺囑真實性存疑,應在訴訟中及時申請司法鑒定,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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