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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秀云(化名)與丈夫陳國棟婚后育有三名子女:長子陳志遠、次子陳志強、女兒陳麗娟。
陳國棟早年去世,林秀云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房產——一號房屋(61.5㎡),系夫妻共同財產。
2004年陳國棟去世后,林秀云一直與次子陳志強共同生活,由其照顧起居。
2019年,林秀云在女兒陳麗娟協助下,立下一份“遺囑”,內容為:
“我去世后,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由三個子女均分繼承。如遇拆遷,按此比例分配;如有子女先于我去世,其份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該文件由陳麗娟執筆書寫,林秀云在第一頁簽字,三名子女也在第二頁“繼承人簽字”處簽名。
無其他見證人,也無人以“代書人”或“見證人”身份署名并注明日期。
2019年,長子陳志遠去世,留有一子陳明軒(孫子)及妻子周芳。
2024年,林秀云去世。
此后,陳明軒與母親周芳起訴,要求按“遺囑”將一號房屋分為三份(孫子代位繼承父親份額),并請求將周芳本應繼承的夫妻共有份額直接贈與兒子。
被告陳志強、陳麗娟則辯稱:
母親生前明確表示“不拆遷就不分房”;
遺囑是真實意思,應尊重老人意愿;
陳志強長期贍養母親,應多分。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 該“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依法認定無效;
? 本案按法定繼承處理;
? 考慮陳志強與母親共同生活、盡主要贍養義務,酌情多分。
最終判決一號房屋產權份額為:
陳志強(次子):63/144(約43.75%)
陳麗娟(女兒):42/144(約29.17%)
陳明軒(孫子,代位繼承):39/144(約27.08%)
注:原告訴求中周芳自愿將其份額贈與兒子,法院予以認可,但因遺囑無效,整體分配仍按法定繼承+酌情調整。
三、法院說理
1. 遺囑形式必須合法,否則無效
若為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親筆全文書寫+簽名+日期;
若為代書遺囑,須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共同簽名并注明日期。
本案中:
遺囑由繼承人陳麗娟代寫(屬利害關系人,不能作見證人);
無任何合格見證人;
文件上無人以“見證人”身份署名。
→ 既非有效自書遺囑,也非有效代書遺囑。
2. “大家都認可遺囑真實”≠法院必須采信
法院強調:遺囑形式瑕疵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使全體繼承人承認內容真實,也不能補正程序違法。
3. “等拆遷再分”不是合法理由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不能以“未拆遷”為由拒絕分割遺產。
4. 盡主要贍養義務者可多分
陳志強長期與母親同住、照顧生活,符合《民法典》第1130條“可以多分”情形,故法院在均分基礎上適當傾斜。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致命誤區:
? “家人代寫+老人簽字=有效遺囑”?錯!
繼承人代寫遺囑,天然存在利益沖突,法律明確禁止其擔任見證人或代書人。
? “全家都同意,法院就認”?錯!
遺囑形式是效力性強制規定,不因當事人合意而豁免。
? 想確保遺囑有效?務必做到:
1. 自書遺囑:本人全文手寫+簽名+完整日期;
2. 代書遺囑:找兩名無親屬關系、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如鄰居、社區干部、律師)全程在場,并規范簽署;
3. 避免繼承人參與起草、打印、見證任何環節。
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老人立遺囑,寧可多花錢做公證,也不要圖省事讓子女代筆。一份無效遺囑,不僅無法實現心愿,反而會引發更大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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