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的權威統一類案檢索平臺“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面向社會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以期更好推動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促進矛盾糾紛訴前化解,助力定分止爭,促推完善社會治理。
李某某訴華某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
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華某某(女)于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華某某收到李某某彩禮款160000元。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李某某起訴主張華某某返還80%彩禮 ,共計128000元。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豫0482民初1417號民事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豫04民終163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華某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的規定,應當限 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駁回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有利于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是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
一審: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1417號民事判決(2022年3月28日)
二審: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4民終1631號民事判決(2022年6月28日)
來 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號:2023-07-2-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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