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之約定有效
——江門市純某某裝飾建材發展有限公司訴某某足浴城、蘇某盛租賃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3-16-2-111-008 /民事/租賃合同糾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粵民申4430號/再審/入庫日期:2024.02.25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在民法典施行前,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當承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轉租合同所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時,對于超出部分的約定的效力,在民法典實施后,人民法院應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事實并不影響轉租合同效力。至于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部分相關規定來判定。
關鍵詞
民事 租賃合同 房屋 轉租期限 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案外人吳某興從某產業公司處承租了房屋經營,租賃期限自2001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雙方按合同約定履行至合同期滿,其后未續簽租賃合同,但仍繼續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租賃事宜。期間,吳某興將其從某產業公司處租賃的房屋交由江門市純某某裝飾建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純某某公司)轉租給蘇某盛經營,蘇某盛作為某某足浴城經營者與純某某公司多次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至2020年7月9日止。合同簽訂后,某某足浴城僅向純某某公司支付租金至2017年8月,并于2018年12月25日才將租賃商鋪騰退給純某某公司。據此,純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某足浴城、蘇某盛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間拖欠的租金1080868.52元。另,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粵0703民初1084號民事判決,認定吳某興與某產業公司租賃關系于2017年8月3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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