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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
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是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要生產安全事故之一,也是公共安全治理領域的重點難點焦點問題。近年來,我省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尤其是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過火面積和社會影響大的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多發頻發,很多事故發生單位未受到全面追責問責,特別是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火災事故未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積聚了大量風險隱患。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出臺《辦法》,主要目的是通過規范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依法實施嚴肅行政處罰和嚴厲刑事追責,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輿論等手段強化結果倒逼,讓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遠大于、高于因不講安全、忽視安全而獲得的違法收益,倒逼生產經營單位主動整改火災事故隱患和消除違法行為,避免和減少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發生。
二、制定過程
在學習借鑒兄弟省份經驗做法、充分研究我省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省應急管理廳研究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先后征求了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委編辦、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公安廳等20余家省有關部門、單位意見,陸續征求了16市應急管理局、市政府安委會、市人民政府3個層面意見,并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后形成《辦法(會簽稿)》。送省消防救援總隊等19家省有關部門、單位完成會簽程序,形成《辦法(審查稿)》。又履行了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與宏觀政策一致性評估、網絡輿情風險評估、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等程序,形成《辦法(送審稿)》。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后印發實施。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范疇。《辦法》規定了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明確了分級調查處理原則。根據事故等級和調查權限,一般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縣(市、區)應急管理局牽頭;較大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設區的市應急管理局牽頭;重大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特別重大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明確了事故調查組組成。《辦法》規定了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由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工會等部門、單位組成,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派員參加,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
(四)強化了涉及過火面積的調查職責。對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第一時間難以判斷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以過火面積500平方米為界限,500平方米以下的由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先行開展調查認定直接經濟損失,500平方米以上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先行組織事故調查認定直接經濟損失。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相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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