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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生在駕考中作弊
并從中非法獲利
案情回顧
2024年,肖某與楊某合謀組織機動車駕考作弊,商定由肖某提供作弊器材,楊某聯系考生。不久,楊某妻子黎某根據楊某授意,將想以作弊通過考試的彭某(已行政處罰)推送給楊某。彭某與楊某聯系后,約定12000元包過科目一。彭某向黎某預付定金5000元,黎某又將該款轉交肖某。彭某根據楊某、肖某安排,預約了2024年9月18日參加考試。
考試當天,肖某為彭某安裝、調試作弊器材,安排唐某通過遠程登錄手機APP幫助彭某答題,并承諾事后給予唐某報酬。唐某因不熟悉駕考理論知識,又邀請劉某幫忙答題,二人遠程登錄手機APP通過作弊器材報送答案給彭某。考試過程中,彭某作弊被巡考人員發現,作弊器材被當場扣押。
另查明,2024年1月19日、1月26日,肖某以上述相同方式組織考生甘某、曾某作弊并順利通過考試。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唐某、劉某、楊某、黎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且構成共同犯罪。其中,肖某、楊某系主犯,唐某、劉某、黎某系從犯。肖某、唐某多次組織考試作弊,屬情節嚴重。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及退贓情節等因素,法院依法判處肖某等五名被告人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緩刑六個月至四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及作弊器材。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提醒
駕考系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關乎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與公民生命財產安全
沒有捷徑可走
切莫心存僥幸 輕信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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