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時報
在職場打拼多年始終沒能升職加薪,臨近年底,想給領導發紅包謀求漲薪機會,真的可行嗎?
近日,一起因漲薪引發的勞動糾紛案例引發關注。
2017年,安徽某公司員工孫某為謀求工資上漲,向領導江某轉賬2000元,另向兩位馬姓領導及舒姓領導各轉賬1000元,轉賬時均留言請求幫忙協調漲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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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微信轉賬示意圖(圖文無關)
此后,該公司以孫某存在 “行賄” 行為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孫某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向相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支付賠償金23100元,仲裁委員會最終支持了孫某的訴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舊版(2017年5月之前)的《員工手冊》規定“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為包括“任何有貪污、受賄、侵占公司財物的情形,不論金額大小”等,未包括“行賄”行為。
其次,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新版(2017年5月之后)的《員工手冊》系經民主議定程序制定、規章制度內容已經公示、公告。
再次,雙方于2017年7月1日續簽的勞動合同中,對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又未提及“行賄”行為。
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很顯然,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備行賄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綜上分析,雖然孫某向公司部分領導送禮金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但尚不足以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程度。
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公司解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依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3100元。(孫某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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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孫某存在 “行賄” 行為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網絡圖/圖文無關)
公司對一審判決仍有異議,提出上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2017年5月25日,孫某簽收公司更新的《員工手冊》。2017年7月1日,孫某續簽勞動合同。孫某作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員工,對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規定是明知的。
孫某謀求增加工資,本應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通過正常途徑提出申請。但其卻通過私下向單位相關人員發放紅包的形式,提出增加工資的請求。其行為,顯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和雙方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擾亂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公司在發現孫某的不當行為后,經單位工會同意,解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非違法解除,無須支付賠償金。2020年4月13日,二審改判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3100元。
孫某不服二審判決,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孫某向單位領導發數額較大的紅包,謀求勞動合同以外的利益,雖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行賄,但屬于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行賄行為。
公司發現孫某的不當行為后,經單位工會同意,解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孫某主張公司已喪失合同解除權,沒有法律依據。綜上,2020年9月17日,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孫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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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駁回了孫某的再審申請,圖為法槌(資料圖)
職場訴求應通過正當渠道提出,想靠“走捷徑”達成目的,最終只會得不償失。
來源:中國青年報、申工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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