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了!! 瀘州又有地方要征地了!近日,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發布了三則征地公告
你家在征收范圍內嗎? 快來看看具體情況!

瀘州納溪區這些地方要征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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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瀘州市2025年第10批次
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瀘納府地布〔2025〕26號
根據《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瀘納府地布〔2025〕24號),擬征收納溪區天仙鎮雙新村第九村民小組部分集體土地,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擬定《瀘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附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12月23日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村、村民小組公示欄張貼公示,并同步在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網址:www.naxi.gov.cn)發布,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為30日,自發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公告時間結束后,本公告將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開平臺(網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主動公開。
二、本次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其他相關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可以在公告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天仙鎮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意見。征收土地范圍內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按上述途徑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時間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天仙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四、公告時間截止后,由天仙鎮人民政府代表區政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補償登記等情況,根據《方案》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五、在申請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圍內,如涉及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減少,相關信息由區政府按上述途徑予以公告。本次土地征收范圍和面積以最終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瀘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瀘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設用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依法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確定。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現狀及面積
本次擬征收納溪區天仙鎮雙新村第九村民小組部分集體土地,面積合計0.1020公頃,其中:農用地面積0.1020公頃、建設用地面積0公頃、未利用地面積0公頃。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用于瀘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設用地,主要用途為工業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瀘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告》(瀘市府地布〔2023〕1號)執行。雙新村第九村民小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50400元/畝,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為25200元/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省市相關文件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瀘市府規〔2024〕3號)執行,相關費用支付給青苗、地上附著物的權屬人。
四、安置對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員安置
本次擬征收土地涉及安置雙新村第九村民小組人員1人,擬通過社保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二)農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擬征收土地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會保障
本次征地養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瀘市府辦發〔2021〕18號)、《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瀘州市財政局 瀘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貫徹落實〈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瀘市人社發〔2021〕6號)規定執行。
附件:瀘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設用地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匯總表
填表單位: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 單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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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至古藺高速公路項目(納溪段)
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瀘納府地布〔2025〕25號
根據征收土地預公告(瀘納府地布〔2024〕29號)和征收土地預公告的更正公告(瀘納府地布〔2025〕23號),擬征收天仙鎮觀音村第一、四、五、六、七村民小組,黃家村第十二、十三村民小組,九君村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組,雙新村第四、五、七、八村民小組,天星村第七、八村民小組;護國鎮插旗村第四、六村民小組,德紅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村民小組,沈咀村第四村民小組;白節鎮皇觀村第八、九村民小組,青風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組,團結村第五、六、七、十一村民小組;打古鎮獨樹村第一、三、四、五村民小組,雙家村第七、八村民小組,云回村第七村民小組,紫微村第二、三、四、六、九、十村民小組部分集體土地。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擬定《瀘州至古藺高速公路項目(納溪段)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附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12月22日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村、村民小組公示欄張貼公示,并同步在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網址:www.naxi.gov.cn)發布,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為30日,自發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公告時間結束后,本公告將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開平臺(網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主動公開。
二、本次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其他相關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可以在公告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擬征收土地所在鎮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意見。征收范圍內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按上述途徑公告10日。
三、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時間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擬征收土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四、公告時間截止后,由擬征收土地所在鎮人民政府代表區政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補償登記等情況,根據《方案》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五、在申請土地征收前,本次擬征收土地范圍內,如涉及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減少,相關信息由區政府按上述途徑予以公告。本次擬土地征收范圍和面積以最終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瀘州至古藺高速公路項目(納溪段)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瀘州至古藺高速公路項目(納溪段)
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依法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確定。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現狀及面積
瀘州至古藺高速公路項目(納溪段)建設用地,總面積202.3031公頃,經現狀調查,其中集體土地201.1464公頃,涉及天仙鎮觀音村第一、四、五、六、七村民小組,黃家村第十二、十三村民小組,九君村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組,雙新村第四、五、七、八村民小組,天星村第七、八村民小組;護國鎮插旗村第四、六村民小組,德紅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村民小組,沈咀村第四村民小組;白節鎮皇觀村第八、九村民小組,青風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組,團結村第五、六、七、十一村民小組;打古鎮獨樹村第一、三、四、五村民小組,雙家村第七、八村民小組,云回村第七村民小組,紫微村第二、三、四、六、九、十村民小組部分集體土地,合計201.1464公頃。其中,農用地197.8237公頃、建設用地3.2988公頃、未利用地0.0239公頃(詳見附件)。
二、征收土地目的
瀘州至古藺高速公路項目(納溪段)建設用地,主要用途為公路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瀘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告》(瀘市府地布〔2023〕1號)執行。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50400元/畝,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為25200元/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省市相關文件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瀘市府規〔2024〕3號)執行,相關費用支付給青苗、地上附著物的權屬人。
四、安置對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員安置
本次擬征收土地共涉及安置人員518人(詳見附件),擬通過社保安置和貨幣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二)農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擬征收土地共涉及拆遷農村村民住宅213戶(詳見附件),按照《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瀘市府規〔2022〕4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瀘市府規〔2024〕3號)的有關規定,原則上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
五、社會保障
本次征地養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瀘市府辦發〔2021〕18號)、《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瀘州市財政局 瀘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貫徹落實〈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瀘州市人社發〔2021〕6號)規定執行。
六、其他
上述標準如在土地征收公告截止日期之前有政策標準調整的,按新標準執行。
附件:瀘州至古藺高速公路項目(納溪段)建設用地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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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
配套基礎設施道路工程
(藍望路二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
瀘納府發〔2025〕15號
為保障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建設用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瀘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政策的通知》(瀘市府規〔2023〕3號)規定,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征收項目名稱: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藍望路二期)。
二、房屋征收范圍: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藍望路二期)建設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構筑物、附屬物(詳見征收紅線圖)。
三、房屋征收部門: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瀘州市納溪區現代生態新城服務中心。
五、簽約期限: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30日)。
六、征收補償方案:詳見《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藍望路二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附件)。
七、有關事項:房屋被征收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本決定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瀘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在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藍望路二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配套
基礎設施道路工程 (藍望路二期)
國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方案
為保障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建設用地,區政府對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藍望路二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建構筑物、附屬物等實施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瀘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政策的通知》(瀘市府規〔2023〕3號)規定,結合納溪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與補償范圍
納溪區皮化廠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藍望路二期)位于納溪區永寧街道,涉及征收面積約2.1畝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建構筑物、附屬物(具體以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紅線范圍為準)。
二、征收簽約期限
以征收決定公布的時間為準。
三、房屋征收的補償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其它合法權屬為補償依據。
四、房屋征收的補償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五、房屋征收的補償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裝飾裝修及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熱水器、抽油煙機等相關設施設備搬遷損失的補償。
(五)政府獎勵和其他各項補助。
六、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
(一)房屋價值補償。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價值)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建房〔2011〕77號文件評估確定。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均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價值)結算補差。房屋價值均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建房〔2011〕77號文件評估確定。
(二)裝飾裝修及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及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住宅房屋選擇臨時安置補償的,補償金額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0.3%按月計算,每戶每月不足1000元的補足1000元。
2.非住宅房屋選擇《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方式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金額按以下標準計算:營業、生產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0.4%按月計算;辦公、倉儲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0.3%按月計算;企業整體征收按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值總額的0.3%按月計算。
3.實行貨幣補償和現房安置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臨時安置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從被征收房屋簽約并交付之日起到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安置房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不超過36個月;安置房為除高層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過渡期不超過24個月;實行產權調換期房安置過渡期不足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4.因征收人原因超過過渡期限的,分段計算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按以下標準執行:住宅房屋超出過渡期限6個月以內的,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超出6個月不足12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超出12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3倍發放。非住宅房屋超出過渡期限12個月以內的,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超出12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
(四)搬遷補償。
住宅房屋和獨立開間營業門市,實行按戶補償,搬遷補償按被征收房屋面積20元/平方米計算,每戶每月不足1500元的補足1500元;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均給予二次搬遷補償。
除住宅房屋和獨立開間營業門市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費用,由依法選定的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五)設備設施損失補償。
1.選擇貨幣補償的。
水:每戶補償2230元。
電:民用電不作補償,民用電以外特殊用電的,提供電力部門安裝票據進行補償。
天然氣:每戶補償4000元。
電視光纖:每戶補償500元。
空調移機費:掛機180元/臺,柜機260元/臺。
熱水器移機費:150元/臺。
抽油煙機移機費:180元/臺。
特殊用水、電、氣的,提供水務公司、供電部門、天然氣公司實際安裝票據進行補償。
2.選擇產權調換的,水、電、氣、通信等附屬設施由征收人統一安裝。
3.其他相關設備設施搬遷損失補償由依法選定的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七、政府獎勵及其他補助
(一)政府獎勵。
1.住宅、營業用房在政府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0%給予政府獎勵。市屬、區屬行政、事業、國企等單位不予獎勵。
2.辦公、生產、倉儲等其他用房在政府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政府獎勵。市屬、區屬行政、事業、國企等單位不予獎勵。
3.在政府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給予搬遷獎勵。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按30000元/戶給予提前搬遷獎勵;2025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按20000元/戶給予提前搬遷獎勵;2026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按10000元/戶給予提前搬遷獎勵。
(二)購房補助。
個人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領取貨幣補償款后6個月內,在瀘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在購房后3個月內,憑購房合同和正式購房票據,按被征收人所持份額購房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補助。
(三)物業服務費補助。
個人住宅、營業、辦公用房物業服務費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元/月計算,一次性補助60個月。
(四)物業維修資金補助。
個人住宅、營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物業維修資金補助,補助標準按60元/平方米計算。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繳納。
(五)對住房困難戶的補助。
被征收人他處無房屋且被征收房屋產權面積為不足50平方米住宅的,由政府補足50平方米后進行補償,并以50平方米為基數,計算各項獎勵和補助。
(六)對殘疾人的補助。
征收已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決定公告前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證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另行給予被征收房屋殘疾人所持有房屋產權比例對應的所屬份額評估價值20%的補助。
(七)對老紅軍的補助。
征收老紅軍及其配偶住宅房屋的,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另行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0%的補助。
八、征收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房屋征收涉及空地補償。
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積),應根據規劃部門規劃審批的容積率指標扣除房屋分攤用地面積后確定空地面積,按照土地使用性質評估給予補償。無法提供規劃部門審批文件或者由于歷史原因沒有規劃審批的,按照1:1容積率扣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后剩余土地確定為空地面積,按照土地使用性質評估給予補償。
(二)國有公房住宅房屋的補償。
國有公房住宅房屋征收補償享受個人住宅房屋各項補償補助(除200元/平方米購房補助外),不足50平方米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對其進行補償。公房租賃房屋按實際租賃關系戶數實施獎勵。國有公房管理單位領取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補助款后負責安置承租戶或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
(三)企業改制職工居住企業房屋未搬遷的處理。
企業改制后原企業職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企業房屋未搬遷的,可享受提前搬遷獎勵、裝飾裝修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設備設施補償。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可向戶口所在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住房保障;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由產權人負責落實職工搬遷工作。
(四)房屋面積的認定。
1.《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其它合法房產憑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擴建),對符合《房產測量規范》面積計算標準的,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測繪機構按實際測繪面積確定。
2.老契證產權房屋記載面積單位與現行計算單位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擴建),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測繪機構按實際測繪面積確定。
3.因歷史原因未登記的房屋(未擅自改擴建的),由征收主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認定,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測繪機構按實際測繪面積確定。
(五)共有房屋的安置補償。
征收共有產權房屋,無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戶進行安置補償。
(六)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空交房。
(七)土地和房屋總證分割問題。
因房改或單位改制購買單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總證面積的,征收時不再進行分割,按購買協議約定的面積進行安置補償,并收回總證注銷。若購買協議約定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測繪機構按實際測繪面積確定。
九、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方案由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現在,快把這個好消息轉給身邊可能相關的親友讓我們共同期待這些地方的新變化!

文章信息來源丨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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