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一起小產權房使用權糾紛案,因疑似受賄“贓物”而引發廣泛關注。
案件中,出借人鐘某山因借款人黃某超和鄭某無法償還借款,實際使用涉案小產權房近 30 年。然而,在黃某超去世后,其家屬將鐘某山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疑點重重,法官依據疑似偽造的《借條》、《遺失證明》、《協商協議》等復印件證據作出的判決,疑似背后隱藏涉案房屋的受賄大案。
令人詫異的是,在本案多個關鍵證據被指偽造后,鐘某山申請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查閱,結果,在法院提供給其的錄像中,在舉證質證環節沒有原告提交原件給法官、鐘某山及其代理人核對的情節;而更讓人詫異的是,該同步錄像的音頻,在舉證、質證的關鍵20分鐘時間內,音頻出現異常的雜音,以致當事人無法聽清該環節所有人的發言內容。
借貸買房糾葛:房款未付清,房屋使用陷入僵局
1997年2 月 4 日,在深圳從事小工程承包的黃某超,向同鄉鐘某山借款 4 萬元,借條約定了利息和 45 天的借款期限,并聲稱以其所購房產作抵押。
鐘某山稱,這筆借款可能用于支付深圳市南山區登良花園一處價值約 9 萬元的小產權房尾款。此前,黃某超和一位鄭女士已向房屋持有人支付了部分款項,并將房屋交予鄭女士居住。但此后黃某超未依約還款,甚至一度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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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 8 月,鄭女士找到鐘某山,稱自己即將回四川老家結婚,因無力償還借款,提出若鐘某山再借款 2 萬元,便將涉案房屋作為抵押物交由其使用,鐘某山同意了該方案。
在此期間,鐘某山了解到房屋登記名為 “藍某炬”,經向鄭女士和相關方核實,發現該房屋雖登記為“藍某炬”之名,但實際情況頗為復雜。
鄭女士表示從未見過藍某炬,賣房者是一名鄧姓警察,黃某超可能知曉詳情卻因躲避債務聯系不上。鐘某山向建設該房屋的深圳市南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某村)物業部負責人吳某昌詢問,得知購房通知書發給了姓鄧的人,取房屋鑰匙的女子要求將房屋登記在 “藍某炬” 名下,房屋價款與同棟101房同價 8.8 萬元,但未付款,經時任董事長同意先給鑰匙,該女子未留下聯系方式。
1997 年 10 月 13 日,黃某超與鐘某山簽訂《還款協議》時,鐘某山詢問房屋情況。黃某超稱房子是深圳市公安局原南頭分局副局長鄧某鋒賣給自己和鄭某的,藍某炬是鄧某鋒小舅子,僅為掛名,因未付清轉讓款所以未簽訂轉讓協議。
1997 年底,鐘某山向時任南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某泰核實,吳某泰證實購房通知書是發給姓鄧的人,但不愿透露更多信息。
此后,鐘某山便一直使用該房屋。由于房屋基礎設施差,水壓低,居住體驗不佳,多數時間由鐘某山弟弟居住。
2012 年 12 月 25 日,黃某超再次找鐘某山借錢,鐘某山質問其未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的原因,如不說清楚則不會再借錢,黃某超解釋稱房屋是南某村董事長送給鄧某鋒的,無購買手續資料,所以無法簽訂協議。
從 1997 年至 2018 年 8 月,黃某超以各種理由斷斷續續向鐘某山借款總計約 10 萬元,有借條為證(不包括銀行轉賬借款)。
原告偽造證據被鑒定機構證偽,法官卻依然認定
2019 年 3 月,黃某超去世。
2023 年 9 月 12 日,黃某超的妻子李某某及子女四人,先以鐘某山租賃涉案房屋,后又以房屋抵押為名,以鐘某山未支付租金非法占有房屋并對外出租牟利為由,將鐘某山、鐘某鋒起訴至深圳市南山區法院。該案由王某麗法官一人獨自審理,分別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和 8 月 27 日開庭兩次。
鐘某山表示,案件從立案到審理,諸多環節不合常理。立案時,李某某等人在未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占有使用權證明等任何有效證明的情況下,竟予以立案。正常情況下,此類案件需產權登記備案部門或原銷售房產的南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原件方可立案,而本案僅憑偽造的復印件便成功立案。
審理中,李某某等人的訴訟主張缺乏實質性證據支撐。起訴狀中聲稱 1996 年鐘某山向黃某超租用涉案房屋,但始終未能出示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流水等任何證據。后又以借條復印件主張房屋抵押的情形,同樣無任何事實依據。
本案一審的兩次開庭,鐘某山均參加開庭。鐘某山記憶中,在庭審舉證階段,原告所出示《遺失證明》、《借條》、《協商協議》等,實際均為復印件而非原件。然而,經核對兩次開庭筆錄,發現原告舉證內容記錄與庭審事實不符。
通過對庭審筆錄的整理發現,一審的兩次庭審中,有六處出現了“原件”的記載。但鐘某山對此不予認可,聲稱自己在庭審中從未見過所謂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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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某山指出,原告李某某等人提交的《借條》復印件,最后一行有明顯的遮蓋復印變造痕跡,且沒有原件加以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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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原告李某某和第三人藍某炬提交的《遺失證明》復印件也疑似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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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遺失證明》復印件上具名無身份證號碼,其內容無法確定,無法確認該《遺失證明》由誰出具,沒有原件核對,不能確定該《遺失證明》復印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對此《遺失證明》,鐘某山聯系上南某公司相關人員,該公司對此《遺失證明》不予認可。
更為嚴重的是,李某某等人在一審期間提交的《協商協議》復印件經鑒定為偽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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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版復印件《協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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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協商協議》
原審第二次開庭中,鐘某山拿出真實的《協商協議》原件與原告提交偽造的《協商協議》復印件予以比對,發現原告在該復印件原文本后面增加了其他內容,且該增加的內容僅對原告有利。尤為嚴重的是,原告在該復印件證據文本上偽造了鐘某山的手寫簽名和指紋。
庭審中,鐘某山指出該協議內容、簽名及指印均系偽造,但法官未予采信。
2025 年 5 月 14 日,鐘某山委托司法鑒定所鑒定,結果證實簽名非本人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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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王某麗法官在一審判決書第 14 頁仍然認定該偽造簽名為鐘某山所簽。
涉案房屋第一手業主無法證明其系房屋所有人
在這起案件中,涉案房屋第一手業主的認定是關鍵事實。第三人藍某炬聲稱涉案房屋為其購買,但其提供的證據僅有一份 2018 年12月來源不明且無證明效力的《遺失證明》復印件,其無法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核心憑證,也沒有水電物業開戶資料、費用繳納記錄等能證明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任何證據。
事實上,涉案房屋的購買人資格僅限于南某村原村民,各方當事人于庭審中共同確認涉案房屋系深圳市南某公司(原南某村)組織村民于1989年集資籌建的統建樓。由于統建樓的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因此除了本村村民外,并不對外銷售,而當時年僅20歲、非南某村村民的第三人藍某炬不可能取得購房資格,退一萬步講,即使其取得購房資格,以其當時的工資收入不吃不喝也要20年才能付得起購房款,而且藍某炬沒有任何的購房資料和曾占有使用過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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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上,藍某炬對于購房指標獲取途徑、選房流程、房屋價格、款項支付方式等購房細節的陳述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所有跡象均指向其為假冒者或代持人。
鐘某山稱,事實上,直到 2018 年底原告的幕后操作人賴某保找到藍某炬作證人時,藍某炬才知曉有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原開發商南某公司處僅登記了 “藍某炬” 名字,無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其他信息。一審法院曾出具調查令要求南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涉案房屋為藍某炬所購,但南某公司以藍某炬沒有任何購房資料予以拒絕,表明該公司并不認可藍某炬的購房人身份。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沒有任何事實和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南山區法院王某麗以“高度蓋然性”判決鐘某山、鐘某鋒返還涉案房屋,并向李某某等四人賠償占有使用費,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按照每月 6272.8 元計算至房屋返還之日止。
鐘某山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院。
2025 年 3 月 10 日,深圳中院在未對一審諸多存疑證據全面審查,既未批準上訴人調查令申請,也未同意對疑似偽造證據鑒定申請的情況下,開庭后5個工作日不到,便引用一審的判決理由,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25年9月初,鐘某山向廣東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該院于9月23日立案。
基于對案件的判斷,鐘某山認為一二審中原告提交的主要證據均沒有出示原件,但在庭審筆錄中卻多次出現“原件”記載的情節,存在“主要證據系偽造或未經質證”的法定再審事由。
為此,在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的同時,鐘某山也在積極尋找新的證據。
2025年11月初,鐘某山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交查閱、謄錄本案一審的兩次庭審錄音錄像。
然而,提交申請后遲遲沒有答復。此后,鐘某山不斷聯系該院的相關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告訴鐘某山,該申請須經過該案的承辦法官同意才能復制,其可以將情況告知辦案法官。
就這樣,一審兩次庭審的錄音錄像復制光盤,直到2025年11月25日下午4點半才提供給鐘某山。然而,就鐘某山拿到該錄音錄像的一天多后,11月27日,就收到了廣東高院駁回再審的裁定書。
除了提供同步同錄與裁定送達的“巧合”之外,鐘某山還在法官提供的視頻中,找到了“證據”。
鐘某山發現,在法院提供給其的錄像中,舉證質證環節沒有原告提交原件給法官、自己及其代理人核對的情節;還有,該同步錄像的音頻,在舉證、質證的關鍵20分鐘時間內,音頻出現異常的雜音,以致無法聽清該環節所有人的發言內容。
涉案房屋疑為他人受賄所得
鐘某山說,太多的巧合背后,必定隱藏著不為人知的問題。據可靠線索,涉案房屋疑為他人受賄所得,登記在其親戚藍某炬名下。相關涉嫌受賄的具體線索,已提供給深圳市紀委等相關部門。
目前來看,只能寄望于紀委介入,調查涉案房屋等相關線索,查清該涉嫌受賄房屋的真正持有人,才能防止涉嫌犯罪所得的房屋合法化,才能讓真相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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