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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7日,我方代理客戶提交異議申請,后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認定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及整體外觀上區別明顯,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第68290458號“SANRENXING”商標準予注冊。
客戶維權意識強烈,選擇繼續委托高沃知識產權發起無效宣告程序。
2024年5月15日,我方代理客戶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后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認定雙方商標呼叫相同,在部分服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同時,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第68290458號“SANRENXING”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可見,雖然異議程序失敗,但是無效程序認定了雙重觀點的成立,最終實現逆風翻盤,使得商標維權峰回路轉。
案件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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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SANRENXING”與引證商標“三人行”在外觀方面確實有所差別,且被申請人名下并無“三人行”系列商標,在網絡中也并未檢索到爭議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即無法證明爭議商標“SANRENXING”實際對應漢字為“三人行”。
撰寫關鍵點
1、從相關公眾認知的角度論證“SANRENXING”與“三人行”之間的對應性。
①相關公眾對漢字“三人行”具有普遍認知。
“三人行”出自《論語·述而》“三人行,必有我師焉”。由于特定文化背景和傳播渠道的影響,中國公眾普遍對“三人行”這一短語有所了解。
②在相關公眾看來,字母“SANRENXING”與漢字“三人行”具有直接、明顯的對應關系。
中國公眾面對字母“SANRENXING”時,腦海中快速且直接聯想的對應漢字為“三人行”,漢字“三人行”相較于其他漢字具有首要選擇性,漢字“三人行”與字母“SANRENXING”具有更為直接、明顯、突出的對應關系。
③通過網絡檢索可知,相關公眾在實際使用中往往將字母“SANRENXING”與漢字“三人行”相對應。
在“搜狗搜索”頁面以“SANRENXING”為關鍵詞進行檢索,顯示內容均與“三人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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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頁面以“SANRENXING”為關鍵詞進行檢索,顯示內容均與“三人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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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三人行”標識在設計領域的知名度,加強公眾在“SANRENXING”與“三人行”之間產生聯想的可能性。
爭議商標指定服務為“為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室內設計;網站設計咨詢”,均為設計領域,恰恰申請人在設計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在整理證據時,著重強調申請人的創始人在設計領域所作出的貢獻以及“三人行”標識設計所獲榮譽。
法定代表人“林勇強”先生的社會地位及個人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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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商標設計圖案入選、發表在如下刊物、書籍:《中國設計年鑒》2008-2009版第21頁;《深圳設計師》03版第145頁;《中國設計30年》第490-491頁。同時,“三人行”品牌教育軟件榮獲中國包裝聯合會設計委員會頒發的《2011中國之星設計藝術大獎 標志類·優秀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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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申請人的經營范圍包括知識產權服務(專利代理服務除外),作為商標代理機構卻在代理服務之外的其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被申請人經營范圍包括知識產權服務(專利代理服務除外)——顯然指的是商標代理服務。被申請人在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期間內申請注冊了與商標代理服務無關的42類別的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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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裁定
我局認為: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除室內設計以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科研項目研究、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文字“三人行”呼叫相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根據我局查明事實3,被申請人的經營范圍包含知識產權服務(專利代理服務除外),卻注冊、持有爭議商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此種意圖規避法律禁止性規定在代理服務之外的其他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予制止。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辦案心得
從類似案件的處理思維來看,針對拼音-漢字的商標對抗,一般考慮因素如下:①自身標識的獨創性、知名度(獨創性越強、知名度越高,越有利于經營市場中相關公眾建立拼音與漢字對應的穩定認知,同時,越能證明對方存在搭便車的主觀惡意);②對方商標與我方標識的對應性(雙方商標在“音、義”層面形成強關聯,易讓公眾產生來源混淆);③對方商標的系列商標信息、實際使用情況等(若對方將漢字、拼音相結合注冊商標或實際使用,進而與我方標識相同或近似,一方面能證明雙方商標的對應性,另一方面能證明對方的搶注惡意)。本案中則著重從相關公眾認知的角度論證“SANRENXING”與“三人行”之間的對應性。
從救濟程序來看,異議失敗并非權利保護的終點,而是啟動無效程序的起點。對于商標權利人而言,異議失敗后及時評估啟動無效程序的可行性,是保護自身商標專用權、防范市場風險的關鍵舉措,而非可選項。但這并不意味著放棄異議、只走無效,異議的核心價值是及時阻止侵權商標注冊,避免其在注冊后通過使用積累知名度、形成市場混淆,后續無效即使成功,也需額外處理商標使用后的市場清理,如召回侵權商品、消除消費者誤解,成本更高。因此,異議與無效是前置防御與后置補救的互補關系,異議失敗,無效是維權的必要程序。
商標代理人:王春艷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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