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農藥就能見到媽媽”,10歲兒子、7歲女兒滿心期待喝下爸爸遞來的農藥,卻再也沒能醒來。
貴州這起離婚冷靜期內毒殺親生兒女案,兇手劉仲杰一審被判死刑大快人心,但網友的質問更戳心,三次報警喊救命,為啥有關部門不管?離婚冷靜期為啥成了孩子的奪命期?家暴中的孩子,到底該誰來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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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借此案聊聊離婚冷靜期。
死刑判決是底線正義,但掩蓋不了過程中的多重失守。根據《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劉仲杰利用孩子對父親的信任哄騙服毒,事后眼睜睜看著孩子痛苦死去卻不救助,所以,法院死刑判決無爭議。但大家更想知道,這場本可避免的悲劇,為啥沒人攔住?
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有關部門的履職缺位。《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接到家暴報案必須及時出警、制止暴力、調查取證。可本案中,女方帶著被捆綁的傷痕報警,弟弟遠程緊急報警,都說明自身遭受毆打,孩子也面臨毒害危險,有關部門卻依舊不作為,如今受害人母親已經啟動行政訴訟追究涉案公安機關責任,如果真的查實失職,不僅要受行政處分,情節嚴重還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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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離婚冷靜期自出臺就備受爭議,2023年,廣東趙留超在離婚冷靜期的第13天將妻子捅刺身亡,本案中更是男方在離婚冷靜期內,將其10歲的兒子和7歲的女兒毒殺。所以說,離婚冷靜期會不會不利于保護被家暴的一方?民政部二級巡視員楊宗濤曾特別強調,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于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這里需要挺提醒一下,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遭受家暴威脅的一方還可求助執法司法機關,如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制止家庭暴力行為,或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家暴行為。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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