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市公司富安娜發布公告,披露了與中信證券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富安1號”逾期兌付糾紛的一審結果: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決,中信證券需向公司賠償本金損失2928.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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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于2018年,富安娜與中信證券簽訂“富安1號”定向資管合同,計劃在4年間分5期委托資金:前三期各1億元、后兩期各1.2億元。
當年4月20日,第1期1億元資金投向中海信托“泰州鑫泰”信托計劃;5月22日,第2期1億元資金分別投向中信信托“鴻業15號”、中海信托“匯信2016-52云南城投”信托計劃。
前兩筆的委托期限都是半年左右,回款也都正常。
2019年4月15日,第3期1億元資金用于認購西部信托渝信優債精選4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渝信4號信托計劃”),為期1年。
該信托計劃只是一個通道,西部信托并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實際由中信證券發出操作指令。
底層項目債務人為浙江藍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浙江藍德置業”),一共有3項擔保增信措施:母公司北大方正集團和北大資源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浙江藍德置業90%股權質押擔保;杭州海港城(現已更名為“北大資源博雅城”)在建工程抵押擔保。
此后,“渝信4號信托計劃”支付了3次季度利息,但本應于2020年3月20日支付的第4次季度利息未如期支付,到期之后的本金也未予償還。
而在前一個月(即2020年2月),北大方正集團被法院裁定破產重整。
2020年4月19日,雙方將原定向資管合同變更為《中信證券富安FOF定制1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變更的原因是為了滿足監管要求,因為2018年頒布的《資管新規》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對于底層資產逾期這件事,富安娜或許不知情,否則不會簽署變更協議,更不會進行第4期和第5期投資。
2020年3月20日,也就是“渝信4號信托計劃”應付未付第4次季度利息的這一天,富安娜向“富安1號”轉入1.2億,用于認購第4期理財。
2020年4月16日,在底層資產逾期的情況下,“富安1號”卻向富安娜如期支付了第3期資金的本金及收益約1.021億。
2021年3月19日,富安娜向“富安1號”轉入1.2億元,認購第5期理財;2021年3月22日,轉出約1.2538億元,獲得第4期理財的本金和部分利息。
從時間上看,這就是“以新還舊”的龐氏游戲,即以后期認購的資金兌付前期產品的本息。
2022年3月19日為第5期理財的到期時間,終于穿幫了!
富安娜僅從“富安1號”賬戶上提取到1430.23萬元,剩余本金1.06億元及相關預期固定收益到期未能收回。之所以還能提取出1400多萬,是因有部分資金投向了低風險的貨幣基金“東方紅貨幣B”。
該公司表示,之前并不了解中信證券“以新還舊”的操作,2022年9月從托管行拿到賬戶流水明細時才知詳情。
除了“以新還舊”,富安娜還提出另一項質疑:根據“富安1號”的舊合同以及補簽的FOF合同,非標資產應該用公允價值來評估。在產品的底層資產牽涉破產重整事項后,中信證券仍采用攤余成本法來制造凈值上漲的假象,并一直不計提減值,對公司形成誤導。
2023年8月31日,富安娜向深圳市福田區法院起訴中信證券和招商銀行廣州分行(托管銀行)。
本案一共三次開庭審理,近期終于迎來一審判決:中信證券需要賠償富安娜本金損失約2929萬元,若后續資管計劃清算回款,中信證券與富安娜按照50%:50%平分,以中信證券賠付的約2929萬元為上限,其余訴請被駁回。
此外,“富安1號”專用賬戶已收到西部信托投資回款合計約3584萬元,目前尚未提取,法院要求兩被告配合富安娜足額提取。
至此,富安娜可回收資金包括三部分:
1、已經從資產專用賬戶提取的559.02萬元;
2、尚未提取的3583.71萬元;
3、中信證券賠償的本金損失2928.63萬元。
以上合計7071.36萬元,占1.06億本金的比例為66.71%。
如果后續資管計劃沒有清算回款,富安娜將損失3528.64萬本金以及相應收益。
對于一審判決,富安娜似乎并不滿意,有可能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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