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正式施行, 其中對噪聲擾民行為的處罰標準進行了全面升級。 新法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生活噪音擾民行為將面臨最高10日拘留的嚴厲處罰。
新法的第一大特點是處罰升級。
根據規定,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這一規定改變了以往"警告+罰款"的處罰模式,首次將拘留措施引入噪聲擾民治理體系,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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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的另一大改變是明確了生活噪音的管理職責歸屬公安機關。
這意味著居民在遭遇噪音擾民問題時,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解決了以往"投訴無門"的困境。同時,新法將法律適用范圍從"違反法律規定"改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加入了地方性法規,覆蓋了更多噪音場景。各地制定的具體噪聲標準和管理規定將成為執法的重要依據,這為因地制宜治理噪音問題提供了法律支撐。
新法確立了"先勸后罰、分級處置"的治理原則。處罰的核心前提是需經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這一設計體現了立法者希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的意圖,避免了執法資源浪費和矛盾激化。只有在基層調解無效后,公安機關才會介入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社會生活噪聲主要包括公共場所娛樂健身噪音(如廣場舞、露天演唱)、家庭及室內活動噪音(如深夜K歌、樂器演奏、裝修施工)、商業經營噪音(如商鋪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以及其他社會生活噪音(如居民區使用高音喇叭宣傳、車輛鳴笛)。
需要注意的是,新法規制范圍限于社會生活噪音,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等主要由環保部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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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遭遇噪音擾民的居民,新法提供了明確的維權路徑。居民應優先通過基層調解,避免直接報警處理和民事訴訟。調解過程中,可要求出具書面調解記錄或回執,明確擾民事實、溝通過程及對方是否整改。若調解無效,噪音持續,則可攜帶調解記錄、噪音證據撥打110報警,要求公安機關現場處置。有了前置條件,公安機關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據新規作出相應處罰,快速制止擾民行為。執法標準更加靈活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法案例,即使噪聲未超法定分貝限值,只要長期、故意制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安寧,即可認定為違法。這意味著即使噪音分貝值不高,但只要長期存在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仍可能受到處罰。這擴大了對"軟性"噪音擾民行為的規制范圍,為治理那些雖不超標但持續存在的噪音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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