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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省關于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決策部署,結合大理州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主動適應房地產供求關系變化
(一)新建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在36個月以上的縣(市),暫停城鎮住宅用地供應,保障性住房通過“以購代建”籌集房源,拆遷安置房通過貨幣、房票等方式籌集房源,不再新建。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戶型比例可適當放寬,原則上單套住房面積不得超過143平方米。
(二)新建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在18—36個月的縣(市),按盤活存量閑置土地相關要求,盤活多少供應多少城鎮住宅用地,通過“以購代建”籌集保障性住房和通過貨幣、房票方式籌集拆遷安置房的房源比例不應低于50%。
(三)新建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在18個月以下的縣(市),可新增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結合實際多渠道籌集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拆遷安置房等政策性房源。
二、充分釋放剛性和多樣化改善性需求
(四)在全面落實“四取消四降低”的基礎上,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再區分首套、二套住房。進一步優化大理州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套數認定區域范圍標準。上述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15%。
(五)加大購房補貼力度,對符合《云南省購買新建商品住宅補貼公告》且已領取省級補貼的購房人,州級疊加給予省級補貼額度30%的補貼,鼓勵大理州重點縣(市)根據實際情況發放購房補貼。2026年1月1日至本《意見》施行時間止,各縣(市)對購買新建商品住宅發放購房補貼的,州級按實際發放金額的20%對縣(市)給予獎補。縣(市)補貼方案報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后,報州財政局備案。
(六)非項目所在地戶籍人員購買新建商品房(含住宅或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商業用地居住型項目),憑不動產權證、預告登記證明或網簽備案合同,由各縣(市)市落實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辦理子女義務教育入學事宜。
(七)繼續強化旅居大理城市營銷,加大對康養旅居類項目支持力度,經項目開發主體承諾,并經縣(市)政府確認,項目外銷(州外,下同)占比高于35%(大理市高于45%)的,在滿足其他規劃指標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商業場所標準配建機動車泊位(0.7個/100平方米)。實際外銷占比未達到承諾比例的,須按一般項目補足車位數,項目內無法補足車位的,應結合所在片區公共停車位的規劃建設需求,對不足車位進行異地配建(具體配建辦法由各縣(市)結合實際制定,并報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項目內銷占比超過65%(大理市超過55%)即啟動補足或配建。上述內容應在售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支持房地產項目轉型發展康養產業,在康養公司注冊、資產交易、土地供應、規劃及工程許可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務,成功轉型后納入重點康養項目清單,銀行機構應最大限度滿足融資需求。
三、用好用活用足住房公積金惠民政策
(八)合理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單繳存人家庭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90萬元,雙繳存人家庭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20萬元;繳存人家庭購買星級新建綠色建筑住房和綠色生態小區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同時與多子女家庭上浮比例和高層次人才上浮比例可疊加計算。
(九)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放寬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房認定時間;優化購房“代際互助”提取住房公積金;支持住房公積金購房首付款“又提又貸”;優化靈活就業人員提取公積金條件。
四、加強金融存貸雙向管理
(十)支持金融機構依法合規創新個人住房信貸模式,面向無房青年、旅居等群體推出匹配度更高的特色住房金融產品,更好滿足多元化住房信貸需求。
(十一)持續推動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白名單”擴圍增效,實行主辦銀行制,分批次、分區(組團)開發的項目,可優化縮小融資單元,降低項目資本金壓力。根據商業銀行支持“白名單”情況,州、縣(市)分級落實公積金、住宅維修資金、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及其他對公存款的雙向調節。
五、全面加強房地產項目管理服務
(十二)房地產開發實行項目開發公司制,企業總部或其他投資人履行投資人責任,項目開發公司依法行使獨立法人權利。項目交付前,嚴禁投資人和項目開發公司抽調項目銷售、融資等資金,嚴禁抽逃出資或提前分紅。
(十三)嚴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準入管理,加強注冊資本、項目資本金審查,加強企業人員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常態化退出機制,由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確定資質核準和延續具體條件。
(十四)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制度,嚴格項目命名審批管理,強化建設過程質量安全管理和項目資金封閉管理使用。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推進安心購房一件事全鏈條服務,實現網簽備案、購房資金入賬、驗房收房等環節“一碼通辦”。
(十五)嚴格預售監管,穩步推動現房銷售。申請預售單元的工程形象進度須達到正負零以上,且土地不存在抵押或抵押已解除,各縣(市)在這一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預售許可條件,不得降低。支持開發企業按棟劃分預售單元,預售許可網簽備案套數低于65%的,暫停受理新的預售許可。加強對《大理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宣貫,做好預售資金用款額度和批次的指導服務,緩解項目建設資金壓力。
(十六)堅持依法治國、民生第一,遵循尊重歷史、面對現實、誠信履約原則,支持屬地“一樓一策”分類化解房地產領域歷史遺留問題,鼓勵各地采取容缺承諾、委托第三方出具相關報告等方式積極推動歷史遺留問題化解,鼓勵各地大膽深化容錯糾錯工作機制,加快風險出清。
六、有序規范住房租賃市場
(十七)簽訂租賃協議、按月或年向特定人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上住房的普通租賃,屬于非經營性住房租賃行為,適用《住房租賃條例》。加強出租住房管理,出租房屋須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單個房間租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關系除外),且租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十八)培育市場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支持房地產經紀機構、自持運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健全從業機構和人員信用評價機制。依法登記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范圍應載明“住房租賃”相關字樣。對規上企業予以重點支持。
(十九)完善住房租金監測,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定期公布州內城市(含縣城)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強化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二十)搭建管理服務平臺,不斷優化租賃合同備案、住房信息管理、統計監測等管理與服務,并與民政、自然資源、教育、市場監管、金融管理、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七、積極謀劃穩妥推進城市更新
(二十一)堅持“近期排危,中期更新,長期提升”,根據城市體檢成果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有效銜接。專項規劃、片區策劃、項目實施方案要以人民群眾需求為導向,以城市安全運行、功能完善、環境提升為主線,以經濟、技術可行性為關鍵,以構建多元化投融資機制為抓手,在混合用地設置、建筑功能兼容、使用權變更等方面給予支持,積極盤活建成區存量資產,持續激活城市低效空間,促進城鎮住房供給量的合理增長和質的有效提升,實現職住動態平衡。
(二十二)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產權人為主體”,穩步開展老舊小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城中村改造,加強歷史文化和城市記憶保護。支持老舊住房業主和產權人自主決策、自主組織、自主出資、自主分配進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定制“一戶一策”,并對此類項目給予重點扶持,開通行政審批“綠色通道”。
(二十三)加快推動既有小區供水、供電“合表”改造和資產移交,實現智能抄表到戶。簡化審批流程,支持既有小區在滿足規劃、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利用公共空間規劃建設車輛充電設施和加裝電梯。
(二十四)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區域,應聚焦群眾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停車位配比、綠地率等經濟技術指標下限。加快推進為符合條件的停車位辦理不動產登記,充分盤活既有停車位資源,鼓勵內部停車位對外開放。
(二十五)鼓勵利用舊廠房、倉庫、閑置校舍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文化旅游、醫養、體育等旅居項目,用地主體可按相關規定向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八、加力推動“好房子、好小區、好社區”建設
(二十六)落實《住宅項目規范》,編制《大理州“好房子”設計導則》,因地制宜支持高品質住宅建設,注重與地方特色風貌結合。鼓勵商品住宅項目實行全裝修成品交房。符合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四代住宅”項目戶屬空中花園不計容積率。豐富居住空間形式,滿足居民寬敞明亮居住需求,套內建筑面積超過143平方米的住宅,可在起居室(廳)設置一處挑空空間,挑空部分不大于兩層層高,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套型建筑面積的25%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超出部分按2倍計算容積率。
(二十七)嚴格限制超高層住宅建筑,鼓勵高層建筑地面首層建設開放空間,敞開空間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鼓勵建設新型抬板小區,拓展高品質公共空間。可在小區場地內設置風雨連廊,將相互獨立的建筑物或將建筑物與小區內廣場、游園等公共空間相互連接,連廊不封閉且寬度不大于3米的,不計入容積率。新建住宅小區首層以通透式圍欄或綠籬設置室外專有庭院的,不計入地塊建筑密度,以綠籬方式分隔的,庭院綠地面積可計入地塊綠地率。
(二十八)鼓勵建設開放式小區,暢通街區之間的“毛細血管”。開發項目綠地率滿足規劃設計要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在臨近其用地紅線外投資建設供市民自由使用的不少于150平方米公共綠地、廣場的,經規劃、住建主管部門確認,可給予建設的公共綠地、廣場面積不超過3倍(城市更新項目不超過5倍)的容積率獎補。
(二十九)新建小區須按規范配建車輛充電設施,須滿足供電、供水、供氣等智能抄表到戶條件。
(三十)落實《大理州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及項目服務質量評價管理實施細則》,完善社會工作部門、街道社區、行業管理部門協同聯動的監督管理體系。探索建立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委會、業委會(物管委)、物業服務企業協調運行新模式,持續整治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占業主公共收益等問題。加強完整社區建設,構建一刻鐘便民生活圈,支持小區配建的衛生室、養老托育等服務機構嵌入社區便民服務設施,與現有服務設施統籌兼顧,共建共享。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意見》內容與大理州已出臺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國家和省出臺相關政策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各縣(市)應根據本意見和實際情況及時細化落實措施,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
來源:大理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編輯:陳琳玲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四十二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報廢礦井、鉆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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