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廣受關注的“沈陽禁毒大隊長劉威走私毒品案”有新進展。
封面新聞記者從其辯護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鵬處了解到,日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駁回劉威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三年半的判決。
劉威原系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一審判決書指出,2023年6月,劉威在未向分局領導及市局禁毒支隊匯報的情況下,違規使用“特情”人員,通過境外聊天軟件聯系到一泰國販賣大麻者,讓其向國內郵寄樣品,收件地址為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12月18日,兩名輔警按劉威指示在分局大門附近快遞柜取境外包裹時,被沈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及渾南分局禁毒大隊民警控制,包裹中查獲160.25克大麻葉。幾天后,劉威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又從寄到該快遞柜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獲1352.09克大麻葉。經鑒定,上述大麻葉中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劉威的辯護人在辯護意見中指出,劉威案發時系實際主持工作的禁毒大隊副大隊長,負有在轄區打擊毒品犯罪的法定職權和責任。其在以打擊毒品犯罪為目的的職務活動中,即便存在持有、運輸、交付毒品的行為,也因法定職權而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不應將其行為認定為犯罪。
對劉威及其辯護人所提劉威行為的目的是通過特情人員獲取犯罪線索而破獲毒品案件,既無毒品犯罪主觀故意,也無社會危害性的辯護意見。沈陽市中院在一審判決中表示,建立特情人員應履行審批手續并進行規范管理,本案中并不存在阻卻劉威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事由。相關證據亦不能認定劉威出于工作目的走私毒品。
2025年10月14日,沈陽市院一審判決劉威走私毒品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劉威當庭表示上訴。
二審裁定書顯示,劉威提出上訴后,遼寧省高院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郭鵬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被告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第二審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本案中,劉威在上訴狀中即明確表示其行為是出于工作目的,對本案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采納的證據提出了根本性異議,足以影響定罪量刑,依法須開庭審理。
遼寧高院審理認為,相關證據不能認定劉威通過他人從境外走私大麻入境出于工作目的,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了解到,得知二審宣判結果后,劉威已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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