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
近日,北京順義法院通報一起公交車起步導致乘客摔倒受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據介紹,在乘客上車后,從關閉車門到啟動發車僅兩秒,司機未查看車內乘客情況便快速啟動車輛,法院因此認定公交車司機承擔80%的責任。
當天8時16分,乘客趙某從公交車前門上車,車內僅有兩三位乘客。上車后,趙某面朝刷卡機,雙手持手機操作,準備掃碼時,公交車隨即關門啟動。趙某察覺車輛起步,立刻伸手去抓車內扶手,但兩次伸手均未抓住,且雙腳后撤兩三步仍未控制住重心,最終身體向后傾倒,摔坐在車內。司機察覺車內乘客摔倒,立刻制動靠邊停車。從趙某上車到摔倒僅短短7秒。隨后趙某前往就醫,診斷左脛腓骨遠端骨折,花費醫療費共計4萬余元。
趙某將公交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交車司機在駕駛車輛時負有安全駕駛義務。在乘客上車后,從關閉車門到啟動發車僅兩秒。司機未查看車內乘客情況便快速啟動車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乘客上車后,其對車輛可能起步的情況應可預見,并且其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摔傷。但趙某上車后雙手使用手機,未及時抓穩扶好,從而導致車輛起步時失去重心摔倒,故趙某也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法院認定趙某承擔20%的責任,公交車司機承擔80%的責任,公交車司機屬于履行職務行為,相應的責任應由公交公司負擔。最終法院根據查明的損失情況,結合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費用判決被告公交公司賠償趙某7萬余元。
法官提示
順義法院后沙峪法庭法官王雅菲介紹,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客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乘客的傷亡承擔嚴格責任。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否則無論承運人是否有過錯,都需承擔賠償責任。運營公交車時,公交車司機作為專業從業人員,負有安全駕駛義務,應在乘客安全就座或站穩后再啟動車輛。同時,乘客在搭乘公交車時應當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如及時抓穩扶好、禁止跑跳等。如果乘客不能合理地保護自身安全,則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北京晚報記者 徐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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