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631
![]()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20日,駕駛員李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文化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路口東處停車。后座乘客張某系未成年人,在停車后開門時,與由東向西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受害人刁某相撞,致受害人傷亡,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李某因違反機動車臨時停放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乘客張某因開關車門妨害其他車輛通行負事故同等責任,受害人刁某無責。案涉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3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受害人在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其親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183930.28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李某和張某的責任承擔問題,駕駛員李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明知臨時停車需遵守安全停放規定,卻違規占用非機動車道停車,違反了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的法定義務,其行為不僅增加了自身及乘車人的安全風險,更對過往非機動車、行人的通行安全構成威脅,是事故發生的重要誘因。乘車人張某作為車輛乘坐人,即便是未成年人,在開門前仍負有與其年齡、認知能力相適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其在未履行該義務的情況下貿然開門是導致受害人刁某傷亡的直接原因之一。乘車人張某開車門致人損害并非駕駛人與乘車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外來、偶然情況,而是駕駛員違章停車、與乘車人未盡注意義務結合導致的結果。李某和張某二者的過失行為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共同促成了結果的發生,二人構成共同侵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李某與張某對刁某因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張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張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據此法院認定,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保險公司承擔范圍之外或不予賠償的部分,依法由李某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共同過失是指數個行為人在進行某項活動時,都未能盡到應注意的義務,從而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關于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規定,具體包括四方面要素:一是主體要件為二人以上民事主體。本案中即駕駛員李某與乘客張某。二是主觀要件為共同過失,指雙方均應當預見自身行為可能引發損害后果,卻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未履行注意義務。李某應知違章停車會增加通行風險,張某開門前需觀察后方來車,二人對損害發生均存在可歸責的過失。三是行為關聯性要件,即雙方行為相互結合、相互作用形成統一致害原因,本案中李某違章停車為事故發生創造了危險條件,張某開門行為直接觸發損害結果,二者行為缺一不可。四是因果關系要件,即共同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聯系。本案受害人死亡的損害后果正是李某違章停車與張某不當開門行為共同作用的直接結果。故依法認定李某與張某構成共同侵權,應對刁某因死亡造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損失在超出保險公司賠償之外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乘車人開門前需仔細觀察后方通行情況,養成安全開門習慣。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引導,防范危險行為的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