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陜西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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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素有“人死債消”的說法,但當債務人不幸離世,其所負債務是否真的能夠一筆勾銷?這不僅關乎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實現,也牽涉繼承人是否必然面臨“父債子償”。近日,旬陽市法院甘溪法庭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為這一問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注解。
張某與李某系多年好友。2022年,李某因家庭經營所需,向張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載明一年后歸還。借款到期后,經張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推脫。不料,2024年下半年,李某突發疾病離世,致使債務清償陷入停滯。張某為維護自身權益,將李某的配偶王某及其子小李共同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小李主張,其父遺產價值有限,自己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依法不應承擔還款義務。王某則辯稱,該筆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條上簽名確認,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家庭支出,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即便王某未在借條上簽字,其仍應對該筆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小李的責任問題,法院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由于小李已作出放棄繼承的明確意思表示,故法院依法認定其無需就案涉借款承擔清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王某向張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
對于繼承人來說具體清償責任需視以下情形而定:
一、繼承人接受繼承:應在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依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法律不強制其承擔。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或遺產不足:若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或無遺產可供繼承,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原則上不負清償責任。
三、遺產無人繼承:如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此時債務清償仍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由接收單位負責處理。
法官提醒
債權人需密切關注債務履行期限,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債務人去世、遺產狀況不明或繼承人消極應對而導致債權實現困難。同時,繼承人亦應誠信處置遺產,不得以隱匿、轉移、揮霍等方式逃避合法債務,否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律旨在公平保障債權人與繼承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人死債消”并非絕對,一切須以法律規定及具體案情為最終準繩。
作者:孟翠
編輯:許瀝心
責編:志 壽
審核: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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