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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九(婚姻概述)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九篇,介紹婚姻。
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產生的,是同一定的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適應的男女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不是自始存在和永恒不變的。
從法律的角度看,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以產生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兩性結合。
婚姻的性質:
婚姻的本質是契約性質,是經過國家確認的具有身份性質的,非一般財產法意義上的契約。
1、婚姻的本質是契約。婚姻的締結,必須由未婚男女之間達成締結婚姻關系的合意。
2、婚姻的性質是身份契約。但它不是一般的契約,是建立身份關系的契約。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調整的對象,原則上調整的是債權關系的合同,即財產法意義上的合同,但不排除身份合同。《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其性質適用本編的規定。
3、婚姻契約須由國家確認。婚姻的合意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基礎,而經過國家的確認,婚姻才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的意義:
1、婚姻在法律上的形式意義,在于公示夫妻的身份。
2、婚姻在法律上的實質意義,是確立婚姻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3、不論是形式上的意義還是實質上的意義,婚姻都表明: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基礎結構。在社會中,家庭作為基礎的結構,發揮重要的作用。穩定家庭關系,首先就要穩定婚姻關系,家庭穩定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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