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王皇
12月30日,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送上年尾“禮包”,對4月推出的《濟南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進行優化調整,增加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模式。濟南的“商轉公”政策由此前的僅可申請將原商業貸款轉為純公積金貸款,變為也可申請將原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組合貸款。此舉將降低“商轉公”資金門檻,擴大政策受益面。需要注意的是,原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仍不能申請辦理轉公積金貸款。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未做調整事項仍按《濟南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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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調整是在4月推出的《濟南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基礎上進行調整的。其中,最關鍵的是擴大了轉公積金貸款模式。4月濟南推出的“商轉公”政策明確限定轉公積金貸款只能申請將原商業貸款轉為純公積金貸款,不能轉為組合貸款,并且原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不能申請辦理轉公積金貸款。這意味著若公積金貸款額度未覆蓋商貸剩余應還款額,則需要提前還清公積金貸款無法覆蓋的商貸。
而此次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關于優化調整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則明確,增加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模式。調整后轉公積金貸款可申請將原商業貸款轉為純公積金貸款,也可申請將原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組合貸款,但原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不能申請辦理轉公積金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定義也同步調整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將本人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濟南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經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后,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此外,此次調整還將異地繳存職工納入保障范圍,原政策僅限本地繳存職工,調整后放開繳存職工本地限制,支持異地繳存職工辦理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另外,政策對申請條件也進行了優化。刪除了“原商貸發放時符合公積金繳存標準”和“無不良還款記錄”要求,僅需滿足借款申請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業貸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購住房的產權人。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已經辦理,并符合辦理(或轉移)房屋抵押登記條件。借款申請人及產權共有人同意辦理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及相關手續。
本次優化政策按照原商業貸款發放日期先后順序分階段受理:2026年2月28日前受理商貸發放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前的轉公積金貸款業務;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受理商貸發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轉公積金貸款業務;2026年6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條件的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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