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發生在澳門的題為“涉索4000元“肉金”不果,誣告嫖客強奸 20歲港女被捕移送法辦,的刑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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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經過是12月上旬,20歲香港女子黃某在澳門認識35歲內地男子詹某。兩人第一次在酒店發生性交易,詹某付了4,000澳門元“肉金”。
12月24日平安夜,兩人第二次在酒店發生性交易。事后詹某送黃某上出租車,但沒有支付第二次的4,000澳門元。
兩天后12月26日凌晨,黃某報警,稱被詹某強奸,并被偷拍更衣裸照。
先說為何女的敢報警
因為個人自愿從事賣淫在澳門并不構成刑事犯罪。他們打擊的是淫媒罪就是那些促成、幫助、便利他人賣淫來營利的。
可以理解為小姐自愿的不抓,而抓的是營利的皮條客。
你會問,不是澳門經常看到有抓賣淫的嗎?
那是對于來自內地的,不具備合法在澳從事有償勞動的同胞。
所以在該案,女的敢去報警。而警方也按刑事案件處理,但調查后發現黃女身上并無任何抵抗或暴力所致傷痕,且雙方此前存在明確金錢交易背景,初步認定其涉嫌誣告,將其拘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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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也不好過,警方是在關閘口岸截獲正欲離境的詹某,其承認未支付第二次“肉金”,但堅決否認強奸指控。
與此同時,警方在其手機中查獲黃女更衣時的裸照,證實其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中的“侵入私人生活罪”,將另案處理。
一個是誣告罪,一般是3年,一個是侵入私人生活罪,最高是2年。女的判的更重。
各位看官,特別是男同胞,應該都為澳門的做法喝彩,我也認同。
不過我們內地也有類似的判例,而且是最高檢2023年給出的,在那個案例里女方假裝醉酒與被害人發生關系后,故意制造抓痕,隨即報警稱“被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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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讓其他兩人冒充其親屬,以“撤案”為由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共誣告8人,致3人被錯誤刑拘,敲詐得款8.7萬元。
后來女的判了6年。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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