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認知里,只要是“對方先動手”,自己還手就理直氣壯,哪怕打得狠一點,也算正當防衛。
但這起發生在廣西柳州的案件,卻給不少人潑了一盆冷水。
事情不復雜,卻很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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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當事人,趙某和錢某,在同一個市場做生意,門面挨得很近。
做過生意的人都懂,位置近,本來就容易有摩擦,今天你占我一點地方,明天我嫌你吵,一點小事都可能變成火星。
事情的起點,說白了,就是一個手推車。
趙某把錢某顧客用的手推車推到了遠處,錢某不樂意,兩個人當場吵了起來。吵著吵著,趙某又把錢某的部分貨物推落在地,火氣徹底被點燃。
接下來,錢某揮拳,打了趙某一拳。
這一拳,是整個案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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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之后,趙某下意識抬手擋了一下,人也往后退了兩步。到這里,其實沖突是有機會停下來的。錢某也沒有繼續追著打,沒有連環攻擊。
但事情沒有停。
趙某馬上沖上前,一把抓住錢某的手,把人直接摔倒在地。摔倒還不算,他又按住錢某的頭,連續往地上撞。直到錢某拼命反抗,趙某才松手。
錢某頭部受傷流血,當場報警。警方趕到后,先讓錢某去醫院處理傷口,再按程序處理這起沖突。
鑒定結果出來后,錢某構成輕微傷。
調解階段,兩人沒談攏賠償,公安機關最后作出處理:
錢某,先動手,罰款100元;
趙某,實施毆打行為,行政拘留3天。
趙某不服。他覺得自己很冤。
在他的邏輯里,事情很簡單:對方先打我,我只是還手,怎么就成了我被拘留?于是,他把派出所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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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關注的并不是“誰先打”,而是“后面發生了什么”。
法院明確指出,沖突的源頭,趙某本身就有問題。先是推走顧客手推車,后來又推落對方貨物,矛盾一步步升級,他不是完全被動的一方。
更重要的是,錢某那一拳之后,危險狀態已經結束。
錢某沒有繼續攻擊,趙某也已經退開。這種情況下,正常選擇可以是離開、躲避、報警,而不是馬上反撲。
可趙某做的,恰恰相反。
他不是簡單推開對方,而是主動上前,把人摔倒,還在對方已經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用力撞擊頭部。
這個行為,在法院看來,已經明顯超出了“防御”的范圍。
法院用了一個很關鍵的詞:明顯不相當的暴力。
意思很直白——你不是為了擋住對方,而是在主動打人。
所以,法院最終認定,趙某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是主動毆打他人。公安機關對他拘留3天,處理并不重,也在合理裁量范圍內。
趙某的訴求,被全部駁回。
很多人看到這里,心里會很別扭:
“那我以后被打了,是不是只能忍著?”
法官解釋:需要把“正當防衛”和“互毆”分清楚。
正當防衛,說白了,是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
重點在“正在”和“制止”。它是被動的,是為了讓危險停下來。
而互毆,本質上是雙方都在攻擊對方。哪怕一開始你是被打的一方,只要后面的行為變成了主動進攻,那性質就變了。
判斷是不是正當防衛,不能只看第一下是誰打的,而要看整個過程:
事情怎么起的?
危險有沒有持續?
你是為了脫身,還是為了發泄?
用了多大的力?
有沒有明顯過頭?
這些,法院都會一一去看。
現實中,很多人一旦挨了一下,就容易上頭。
心里只剩一句話:“不能吃這個虧。”可法律判斷的不是情緒,而是行為。
你可以擋,可以退,可以跑,可以報警。
但當對方已經停手,你卻沖上去狠狠干回去,在法院認為,那就很難再被認定為防衛。
說到底,這起案件讓人不舒服的地方就在于,它和很多人的直覺是反著來的。但它提醒了一件很現實的事——
在沖突現場,情緒上頭的那幾秒,可能直接決定你是受害者,還是違法者。
很多糾紛,其實從一開始就不值得動手。
尤其是熟人、鄰居、生意伙伴,低頭不一定吃虧,但一拳下去,代價往往比想象中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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