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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鄒成效
有這樣一起讓人瞠目結舌的案件。
2023年7月13日,甘肅天水人阮雙全因涉嫌非法倒賣煙草被當地警方抓獲。2024年3月5日,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阮雙全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宣判后,阮雙全提出上訴。
阮雙全認為,他原來是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但后來麥積區煙草局收回和注銷他的證件,但未依法向他送達通知書,導致未依法告知其享有聽證權利,該行政行為無效,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于是,阮雙全在刑事案件的二審期間委托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麥積區煙草局收回并注銷阮雙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行政行為。
不得不說,這是非常巧妙的一招,一旦行政訴訟勝訴,那刑事案件就自然無罪。
煙草局可能也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于是向法院提供了證明他們曾經在2021年3月4日工作人員白某和宋某上門送達《收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通知書》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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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白某和宋某可能沒有想到,阮雙全原經營地址的店門口是有監控的。
在2024年6月11日的庭審中,阮雙全的律師出示了多份監控視頻拍下的證據,證明煙草局工作人員分別于2024年5月29日、31日清晨6時許,多次前往阮雙全原經營地址偽造2021年3月4日的送達過程。
當然,除了這個拙劣的有點可笑的偽造證據之外,還有照片的春聯橫批“恭喜發財”張貼于2024年,2021年3月4日前根本就不存在。
在這樣啪啪打臉的證據下,麥積區煙草局出庭人員表示,視頻中的白某和宋某之所以補拍照片,是因當時下發文書時,無法聯系到阮雙全,在門上粘貼文書并拍攝照片。工作人員回來后未及時將照片保留,因兩人工作責任心不強,導致照片丟失沒能入卷。
后在向法院提供證據過程中,工作人員發現送達回證中沒有送達照片。因為怕出問題,兩人擅自做主,在阮雙全店鋪原址(即某母嬰店)補拍照片。補拍照片后,兩人把照片入卷并提交給法院,后兩人感覺自己行為不妥,經商量,匯報給了單位領導,單位領導對兩人提出了批評。因材料已提交至法院,無法撤回,因此向審判長、原告表達歉意,同時也會對兩名工作人員按單位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反正就是啰啰嗦嗦一大堆,目的有兩個:第一、補拍系個人行為,第二、2021年確實送達過,但是沒拍照,2024年的補拍是補正證據行為。
該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據說兩名涉嫌偽造人員白某和宋某已移交市煙草局紀檢相關部門,接受調查。
看完這個讓人瞠目結舌的案件,真的已經讓人無法想象。
現在國家壟斷專賣的煙草局員工就這素質?
他們是來法院搞笑的嗎?
先不說這件事情透露的愚蠢和可笑,就說這件事情本身,在行政訴訟中 涉嫌偽造證據的白某和宋某,已經涉嫌犯罪了。
先看法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2、《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由此可見,白某和宋某的行為屬于“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這樣的性質,算不算情節嚴重?要不要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說不定,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就能交代出該偽造證據的行為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領導授意的組織行為。
這件事情,涉及到司法秩序,絕不是什么上級煙草局紀檢部門自行處理就能解決的。
身份互換,假如是阮雙全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開庭前在煙草局門口補拍的照片,作為2021年的證據提交,法院會做怎樣的處理呢?
恐怕已經批準逮捕,數罪并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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