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手了一樁緬北詐騙案的辯護工作,家屬來簽委托合同時,約定付款分三期:簽約付一筆,七天后付一筆,余款一個月內結清。合同里也寫明了,若甲方違約,律師有權暫停辯護工作。
簽約支付部分費用后,家屬違約未按期付費。依約我可以暫停工作,但本周二,我還是應嫌疑人本人的請求,去看守所會見了一次。
沒想到這次會見結束后,家屬反而提出更過分的要求:“先把后面的事辦完,我們再付余款。”
我當然拒絕了。
合同是自愿簽的,律師的服務也沒有瑕疵。如果真覺得律師失職,大可以按約定解除協議、更換律師。既然選擇了委托,卻又想毀約,連基本的契約精神都沒有,叫我如何相信后續會付費?
那么,刑事案件能不能“先辦事后付費”呢?
民商事案件確實可以,法律允許風險代理,分“半風險”和“全風險”。半風險是前期收一部分,余款和結果掛鉤;全風險則是前期不收,全部費用取決于勝訴或執行回款。
但刑事案件不同。《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禁止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
然而,“先辦事后付費”不一定等于風險代理。風險代理的核心是與結果深度綁定,如果只是約定“服務結束后付費”,而不掛鉤判決結果,那成就條件是時間而非結果,嚴格來說并不算被禁止的風險代理。
舉個例子,家屬委托律師辦取保,約定取保手續辦完即付某金額。這里的條件是“服務結束”,這是一個必然到來的時間點,而非勝負難料的結果。所以,理論上刑案中附加確定條件的后付費模式,并非絕對不行。
理想的狀態或許是,客戶需要律師時,律師不計報酬全力相助;待案件結束,客戶根據律師表現、案件結果及自身經濟情況,主動酬謝。但這終究只是理想。
現實中,一旦結果不如人意,客戶很可能就不想付錢,或只想付一部分;即便結果很好,客戶也可能覺得“律師沒做什么”“錢賺得太容易”,再借著“朋友介紹”的名義壓價。不管是否少收律師費用,猶如吃了依托答辯一樣難受。
有人會說,那你可以起訴啊。
但起訴本身也有風險,執行難是現實,耗時耗力之后,錢能不能拿回來還是未知數,法院執行風險告知書說得清清楚楚,法院也不敢給你保證辦案結果,何況律師。
先收費,后辦事,其實是普遍的商業規則,律師行業概莫能外。
有人擔心先付費沒保障,但后付費對律師的保障又在哪里?是有抵押財產嗎還是有保證金,不可能是信任吧。
事成之后人走茶涼,兔死狗烹,遠走天涯,律師去哪里找說法?
相比而言,律師身后有律所、有律協、有司法局,如果服務有問題,客戶完全可以投訴,律師是跑不掉的,必須接受監管。
委托律師始終是客戶自主的選擇。沒有人強迫你必須請律師,也沒有人強迫你必須請某一位律師。
每年全國刑事案件超百萬件,但當事人自己聘請辯護律師的比例,估計不到三分之一。經濟條件困難、案件量刑較輕的當事人,往往不會請律師。真正決定委托的客戶,通常經濟條件允許、重視當事人、并且相信律師的作用。
客戶擁有充分的選擇權,可以選擇專業律師或普通律師,本地律師或外地律師,高價或低價律師;也可以分階段委托,或中途更換律師。甚至在開庭時,當事人依然有權更換辯護人。
法律服務本質上是雙向選擇。談得攏,就合作;談不攏,彼此可以另作選擇。律師并沒有“趁人之危”的條件,也請不要輕易考驗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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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l55 99l8 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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