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太*礦石加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名稱:靖江太*礦石加工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泰〔靖〕環罰字〔2025〕41號
違法行為類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違法事實:靖江太*礦石加工有限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選礦污泥(尾礦)貯存在靖江*和港務有限公司東北側堆場、華元路*號場地,未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場,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處罰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裁量表的規定。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內容:罰款,責令立即改正未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場所,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廢(選礦污泥)的違法行為。
罰款金額(萬元):15.4
處罰決定日期:2025/12/23
處罰機關:泰州市生態環境局
▍文章來源:信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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