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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非機動車撞了汽車,除非“故意”,否則無需賠償!
哎呀,一不小心,小電驢和汽車的"鋼鐵俠"意外kiss了怎么辦?別慌張,也別吵吵!咱們有車損險來"兜底",責任劃分講道理。就算您騎著的是“二輪寶馬”,法律也給您撐腰。記住安全第一條,心平氣和來處理,該賠多少有依據,和和氣氣解難題!近日,南樂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審理了一起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的案件,為公眾厘清此類情形下的責任賠償問題。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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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日13時許,在G341國道490公里處(南樂縣韓張鎮某快遞門市前),李某某駕駛冀DY****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向東掉頭時,遇被告楊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時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南樂縣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李某某、被告楊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冀DY****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李某某,在原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52803.20元。2024年12月17日,原告向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冀DY****車輛維修費6699元。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代位求償”索賠申請書及機動車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將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楊某某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為由向被告追償3499.5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非機動車、行人等周圍環境有較高的運行風險,機動車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業的受益者,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規定,目的是促使機動車駕駛人盡到高度謹慎的駕駛注意義務,使機動車這種危險的高速運輸工具得到有效控制,從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避免對相對弱勢的非機動車、行人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上述法律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并未明確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須根據自己的過錯賠償機動車一方的車輛損失。本案被告并不存在故意碰撞涉案機動車的行為,故不需要對涉案機動車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原告向被告追償無法律依據,故對于原告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為保護生命權、健康權,對機動車一方設置了更為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與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旨在強調機動車駕駛人應履行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有效控制其駕駛工具所具有的較高運行風險,從而保障道路交通中處于相對弱勢的非機動車、行人等的人身安全。然而,法律對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加重,并不意味著非機動車一方可以忽視自身的交通安全義務。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是深刻的警示,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都應對法律心存敬畏,對規則嚴格遵守。法官同時提醒:道路安全關乎你我他。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是交通共同體的一員。希望所有參與者都能相互提醒、相互禮讓,以守法出行的自覺,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愿我們每個人都能做交通文明的踐行者,讓平安成為每一次出行的底色。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南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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