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現貨白銀價格全年漲幅高達147%,這場瘋狂漲勢背后,一樁網購糾紛浮出水面。2025年12月25日,消費者徐先生因看好白銀行情,在某電商平臺“溫州某生活紡”店鋪以每克15.3元的價格,分四筆訂單花費36836元購入2400克(2.4公斤)銀條,商品購買須知明確標注“漲跌都發貨,不補不退差價”,約定12月27日發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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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下單次日,店鋪便火速清空所有商品,人工客服徹底失聯,至約定發貨日仍未履約。徐先生查詢發現,下單后銀價持續上漲,12月29日左右已突破20元/克,他認為商家拒發核心原因是規避漲價成本,要求要么履約發貨,要么按現價賠償 。平臺起初承諾催促發貨,后續卻僅建議徐先生退款了事;徐先生向信訪平臺投訴后,事項轉至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但商家明確拒絕調解,監管部門最終終止調解程序 。
涉事店鋪所屬企業溫州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先生回應稱,網店閑置三四個月后無人管理,標價是八九月的固定價且未含工費,如今履約會巨額虧損;他還指責消費者“動機不純”,并稱愿接受退款和平臺罰款,但堅決拒絕按訂單發貨 。而店鋪后臺數據顯示,12月25日至26日短短兩天內,該店成交1372單、銷售額達495.75萬元。
這場看似簡單的交易糾紛,實則暴露出電商平臺規則失效、責任空轉、誠信崩塌的深層問題。當“認罰”成為惡意違約的擋箭牌,當平臺調解淪為“退款了事”的敷衍,受損的不僅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整個市場經濟的信用基石。
違約不是“失誤”,是蓄謀已久的逐利算計
商家的辯解堪稱一場漏洞百出的“甩鍋表演”:一會兒聲稱“店鋪閑置三四個月,大學生實習運營后無人接管”,一會兒又抱怨“標價不含工費,按現價發貨虧太多”,甚至倒打一耙指責消費者“動機不純,專門盯著低價店鋪”。這番說辭看似理直氣壯,實則暴露了其蓄意違約的真實面目。
從交易事實來看,商家的違約早有預謀。商品頁面明確的履約承諾、下單后“秒撤攤”的操作,絕非“管理疏忽”所能解釋,更像是預判銀價暴漲后規避責任的刻意為之。而兩天內近500萬元的銷售額爆發,商家卻聲稱“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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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商品詳情頁明確表示發貨,還希望顧客有契約精神。
從法律層面講,商家的所有辯解均站不住腳。《民法典》第50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商家公示商品標價并接受訂單,即構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銀價波動屬于正常商業風險,并非不可抗力,商家作為經營者本應具備風險預判能力,卻將自身定價失誤和管理漏洞的后果轉嫁給消費者,本質上是“贏了算我的,虧了算你的”霸權邏輯。所謂“愿接受罰款”,不過是權衡利弊后的投機選擇:平臺罰款遠低于履約虧損,違約反而成了“劃算買賣” 。
平臺不是“中介”,是失職失責的縱容者
在這場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表現堪稱“隱形推手”。消費者付款后遭遇店鋪失聯,平臺既未核實商家資質與庫存真實性,也未采取凍結商家保證金、強制履約等有效措施,僅以“已盡最大努力催促”為由,反復建議消費者“申請退款”。這種“和稀泥”式的調解,本質上是對商家違約行為的縱容。
平臺的失職體現在三個關鍵環節:其一,準入審核形同虛設。一家主營機械制造的公司,為何能隨意開設店鋪售賣銀條類貴金屬商品?閑置三個月的店鋪為何仍能正常上架商品、接收訂單?平臺顯然未履行資質核驗和動態監管義務;其二,履約保障機制失效。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平臺應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制度,保障消費者維權時能獲得先行賠付。但在此次糾紛中,平臺既未動用保證金賠付消費者損失,也未對商家實施足以震懾的處罰,讓“先行賠付”淪為空頭支票;其三,糾紛處理導向錯誤。平臺將“退款”作為唯一解決方案,完全無視消費者基于合同約定的履約訴求,這種“以退款替代履約”的處理方式,不僅讓消費者錯失以約定價格購買商品的機會,更變相鼓勵了商家“低價引流、漲價違約”的惡劣行為。
更值得警惕的是,平臺的縱容正在加劇電商生態的惡化。此次涉事店鋪兩天內成交千余單,涉及數百名消費者,若所有訂單都以“退款”收尾,不僅會讓消費者對網購標價失去信任,更可能引發連鎖反應,越來越多的商家將“低價誘單、漲價違約”作為盈利模式,最終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讓誠信經營者受損,讓消費者權益懸空。
監管不是“調解”,是亟待補位的規則捍衛者
市場監管部門的“終止調解”,雖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程序規定,卻暴露出基層監管在應對電商違約糾紛時的乏力。當商家明確拒絕調解,監管部門僅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而未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相當于給惡意違約者開了“綠燈”,讓消費者陷入“投訴無門”的困境。
監管的缺位體現在兩個核心層面:一是對惡意違約行為的懲戒力度不足。目前對電商違約的處罰主要依賴平臺自律,行政監管缺乏剛性約束,商家拒絕履約的違法成本極低;二是對消費者維權的支持不夠。消費者主張銀價上漲后的差額損失,需要承擔舉證、訴訟等一系列成本,而監管部門未能提供有效的維權指引和支持,導致消費者維權成本高、收益低,很多人不得不選擇忍氣吞聲。
事實上,這場糾紛并非個案。近年來,隨著大宗商品價格波動加劇,類似“低價下單、漲價違約”的糾紛頻發。若監管部門不能及時介入,明確商家的履約責任和違法成本,不能督促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此類糾紛只會愈演愈烈。監管的核心不應止于“調解”,而應主動亮劍:對惡意違約的商家,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認定其欺詐行為并給予懲罰性賠償;對未履行監管義務的平臺,可依據《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處以罰款,倒逼平臺完善風控機制。
契約精神,不能成為可隨意踐踏的“犧牲品”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契約精神是其生命線。商家“愿罰不愿履約”的背后,是對規則的漠視、對誠信的背叛;平臺“退款了事”的敷衍,是對責任的逃避、對亂象的縱容;監管“終止調解”的無奈,是對違法成本的放任、對維權訴求的忽視。
這場3.68萬的銀條糾紛,看似是一筆小額交易的違約,實則關乎電商市場的公平正義。若任由“認罰不履約”的潛規則蔓延,最終受損的將是整個市場生態——消費者不敢相信平臺標價,誠信商家難以公平競爭,電商經濟的創新活力將被侵蝕殆盡。
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構建“違約必懲、失職必究”的閉環機制:商家必須為違約行為付出遠超收益的代價,讓“違約得不償失”;平臺必須履行主體責任,將保證金制度落到實處,讓“先行賠付”不再是空話;監管必須強化主動監管,加大對惡意違約的查處力度,讓“違法者付出代價”。唯有如此,才能守住契約精神的底線,讓每一筆交易都能“有約必守、違約必究”,讓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真正得到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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