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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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業費糾紛中,“訴訟時效”是業主抗辯的核心武器,而“分段計算”規則更是直接決定部分欠費是否需要支付。很多時候物業公司會覺得“只要沒停止服務,隨時能起訴要欠費”。
那么,給付物業服務費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應如何認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廣東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郭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定期給付物業服務費,屬典型的繼續性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每一期債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繼發生,各期債務之間雖互有關聯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獨立性大于關聯性,應認定為獨立債務,故訴訟時效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更為合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物業公司主張的2017年8月前的物業服務費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物業服務合同屬于繼續性合同,每一期債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繼發生,各期債務之間雖互有關聯性,但具有可分性,均為獨立債務,訴訟時效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
案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八條約定,物業服務費用按月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月5日之前交納當月物業服務費用。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約定,郭某自辦理交房手續之日起,每月應按時繳交物業服務費。郭某自2015年5月起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郭某交納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郭某稱物業公司在2015年5月后從未向其催收過任何費用,物業公司關于物業服務費和違約金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一、二審判決未查明物業公司是否向郭某催繳物業服務費的事實,而是以郭某自2015年5月起一直未交納物業服務費,其違約行為呈持續狀態為由,認定物業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有向郭某催繳物業服務費,故對物業公司主張的2017年8月前的物業服務費應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物業公司主張的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應認定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郭某應向物業公司支付該期間的物業服務費。
周軍律師提醒,若遇物業費糾紛——不管是業主被起訴想主張時效抗辯,還是物業公司擔心部分欠費過時效,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合同約定和證據情況制定應對方案,避免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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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金幣中間放著一張寫著字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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